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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分享個人技術秘密後,利用該技術與其他公司合作。可以追究另壹家公司的責任嗎?依據是什麽?

如果妳和股東簽訂合作協議時沒有特別約定,

股東投資技術後,

這項技術屬於該公司的公司財產。

股東失去了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妳應該為自己的個人使用向公司付費。

擅自交給另壹家公司,簽訂合作合同,自然是侵權。

妳可以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追究另壹家公司的民事責任(前提是該公司明知該技術是股東違反與妳的約定而披露的)。

同時,追究該股東的民事違約責任。

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股東和對方單位的刑事責任。

追究股東等單位民事責任的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追究股東或者其他單位刑事責任的依據是:

《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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