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非貨幣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如果公司不是累計虧損的情形,股權轉讓的收入應該參考凈資產價格確定,通常會根據申報的財務數據進行認定。而如果公司有土地、房屋、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資產,則股權轉讓的收入應該參考評估的公允價值確定。2、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即股東獲得股權的成本高於本次股權轉讓的成本,屬於低價轉讓。3、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壹、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