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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取消

法律分析:股權出質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共同提出。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的申請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擔保的範圍;(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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