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股東基於出資額享有對應股權,出資比例等於股權比例。但股東可對此另行約定。因此股東可在章程中對股權比例另行約定,無需與出資比例保持壹致。但具體操作中可能需事先與當地工商局溝通,因為有的地方工商局強制要求二者必須壹致。出資比例是股東實繳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股權比例是股東基於出資占有的公司財產權、決策權等相關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