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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評估報告

法律分析:不涉及國有或集體公司的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不需要審計或評估。股權轉讓的對價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參照公司資產(當然包括公司利潤和未分配利潤)協商確定,可以高於、等於、小於當時的出資額,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並不是說相應的股權只能以出資為對價進行轉讓。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民營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評估程序,但如果雙方在股權轉讓價格上產生分歧,除了資產評估之外,似乎沒有更好的方法來確定股權價值和每股凈值。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股權轉讓納稅申報(扣繳)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按照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尚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20%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個人轉讓股權需要對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評估,報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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