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支配權
1.主體:支配權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
2.特點: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優先性;④權利實現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註意支配權具有排他性,沒有排他就沒有支配。
註意***有,雖是兩人以上所有,但實際上只有壹個所有權。同壹物上有2個以上抵押權,但抵押權之間存在先後順序。
3.客體:特定化的財產和人身利益。
人身權(對人身利益的支配)、物權(對物的支配)、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對無形財產的支配)等屬於支配權,其行使無需其他人積極義務的配合。
只需要義務人負有消極不作為的義務,支配權的義務是不作為義務,即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樣的支配行為即可實現權利的支配目的。
4.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人格權、身份權、所有權無存續期間的限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壹個例外(其存續期間為70年或者50年不等);
(2)用益物權、知識產權均有存續期間的限制。
(3)地役權、擔保物權均具有消滅上的從屬性。
(4)抵押權雖為支配權,但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
物權法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護。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抵押人獲得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屬於強制性規定,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