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關於GATT的成就與不足有那些體現?

關於GATT的成就與不足有那些體現?

成就

盡管GATT中不存在嚴格意義上國際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也沒有規定建立壹個爭端解決機構來審理締約方之間的爭端。但是為了保證締約方在總協定下的利益不受侵害,解決成員方之間的貿易爭端,GATT文本中有第22條與第23條兩個事實上的爭端解決條款,後來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壹套由第三者——工作組、專家小組審理、裁決解決爭端的程序。總協定在其存在的近半個世紀裏,解決了數百起貿易爭端,極*地推動了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其早期的成效尤為顯著。

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壹定程度上說是成功的,堪與它的另壹更偉*的成就——關稅減讓(從平均40%的稅率降至4%左右)相媲美。據統計,到1993年為止,GATT裁決的案件達230多起,其中關於“數量限制”的爭端75起;關稅減讓爭端53起;關於“國民待遇原則”44起;關於“利益損害”的44起;關於“最惠國待遇”的40起;關於“非歧視地實施數量限制”的27起;關於“反補貼”的25起;關於“出口補貼”的15起。這些案件由專家小組裁決的達115件以上,專家小組斷案的成功率在90%左右。正如美國著名教授休德克評價的“GATT的爭端解決程序是壹個十分成功的國際法律制度,總成功率為88%……在國際法律制度史上達到此輝煌巔峰者,若不算獨壹至少是罕見的。”

從總體上說,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為其締約方在條約中規定的權利義務提供了保障,使得總協定基本上得以貫徹執行。發達締約方,特別是美國和歐盟是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序的主要使用者。從爭端的事由或內容來看,農產品貿易是產生爭端的主要事項。向締約方全體呈交的專家小組報告,絕大多數都獲得了通過,對於所批準的裁決而言,除極少數外,都得到了有效實施。從爭端解決的效率來看,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斷案的平均速度是10個月,與某些耗時較長的國際爭端解決程序和國內解決程序相比,這些平均時間並非不合理。發展中國家的投訴成功率*體上不低於發達國家的投訴成功率。可以說,保持如此高的成功記錄和受理如此多的爭端的國際爭端解決程序只有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

不足

盡管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在解決成員方之間的貿易爭端、調整各國的經貿關系,促進多邊貿易的自由化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並非盡善盡美。可以說從總協定誕生以後,其爭端解決程序中的缺陷壹直受到各締約方的指責。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和不足及實際運中遇到的難題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內部缺乏協調性

自東京回合以後,在總協定爭端解決基本程序以外,又形成了壹系列相對獨立的爭端解決特別程序體系。由於當時非關稅壁壘協議的談判是分小組進行的,各小組沒有進行充分協調,使得各個特別程序與基本程序的關系不明確。幾個爭端解決程序的並存,使得整個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顯得沈重、繁雜,容易產生“管轄權”沖突或造成選擇爭端解決機制的分散性。這種各種守則或協議中爭端解決程序各自為政的現象被稱為“巴爾幹化”。此外,總協定爭端解決壹般程序總協定第22條、第23條和規定特別程序的眾多法律文件之間也缺乏壹致性和連貫性。

2、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缺乏明確的程序期限

多年以來,各締約方對爭端解決機制最*的意見是爭端解決過程太慢、拖延阻撓。以致於許多當事國不願意把時間性較強的案件提交總協定解決。這對總協定的威信產生了消極的影響。拖延和阻撓有兩種情況:第壹,在專家小組成立階段的阻撓或拖延;第二,因阻撓理事會通過專家小組的報告而產生的拖延。根據《東京諒解》規定,締約方要求成立專家小組,該專家小組須經締約方全體批準後才能成立。這種協商壹致原則為被訴方單方面否決阻礙專家小組成員的任命來拖延爭端解決提供了條件。專家小組報告只有經過GATT締約方全體大會的通過,才具有法律效力,專家組報告通過需締約方協商壹致等於給予了敗訴方阻撓專家小組報告通過的權利。“協商壹致原則”是GATT爭端解決機制致命的弱點,使得被訴方或敗訴方對專家小組的設立、專家小組報告的通過擁有否決權。此外,爭端解決程序過程緩慢的原因在於各步程序缺乏明確的時間限制。不少學者希望對解決爭端的每壹階段以及全過程都作出明確的時間限制。這個問題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得到了解決。

3、總協定的管轄權有限

關貿總協定的管轄權僅僅局限於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對於某些領域如國際投資、知識產權保護、服務貿易以及某些重要的敏感性商品如農產品和紡織品等無管轄權。

4、實體法規範的混亂

總協定實體法混亂是總協定爭端解決活動中最棘手的問題。總協定是由壹般規則和例外規則組成的臨時適用的多邊貿易協定。在急劇變動的國際貿易關系中,為了維持建立在“條約必須信守”基礎上的法律正義與根據實際情況保護各締約方眼前貿易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總協定根據各種現實進行了多次調整,使之成為壹個由各種文件組成的龐然*物。這個龐然*物充滿活力和靈活性,結構復雜,但難以在各種規定之間進行協調,從而使其爭端解決機制無法找到可以正式適用的明確實體規範,這在農產品的貿易、保障措施、最惠國待遇例外等方面的表現尤為突出。世貿組織的實體法規範和解決爭端的程序法規範是相互依存的,實體法規範的混亂,必然影響程序法的運作。

總協定爭端解決的成就和問題表明,在壹個日益世界化的貿易組織中,爭端解決透支涉及各種因素和面臨許多矛盾。長久以來,在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活動中,圍繞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宗旨及手段的基本政策,壹直存在爭論。*致可以分為三*派別:務實派、默守法規派和拆衷派。務實派認為,法律在國際貿易關系中毫無作用,主張用談判的方法來解決爭端,擴*總協定的行政職能,尤其是加強秘書處和總幹事對國際貿易制度的監督作用。歐***體和日本傳統上對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及其活動的態度更接近於務實派。默守法規派與務實派相反,他們認為在形式上和實質上總協定都是法律在國際關系中的壹個典範,是崇尚法律的國際體制的樣板,是法律和國際義務。所以他們主張,所有國際貿易爭端應依照法律規則解決,尤其是以仲裁或司法裁判的方式解決,強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特別是專家小組程序的司法色彩。美國和除歐盟、日本以外的其他締約方及多數發展中締約方傳統上都屬默守法規派。折衷派雖然承認在國際貿易中法律有壹定的作用,但更強調法律的局限性。事實上,國際爭端是復雜的,有的是事實爭端、有的是法律爭端、更多的則是政治性爭端與法律爭端交織在壹起,需要采用實務方法與司法方法相結合的解決辦法,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強和完善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序,成為壹個重要的議題並為之成立了爭端解決談判組。隨著世貿組織的成立,壹個全新的爭端解決機制誕生了。

  • 上一篇:公共辦公室收費多少?
  • 下一篇:關於疫情期間迎難而上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講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