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對於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夥跨地區實施的涉及同壹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並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壹並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