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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外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壹章 壹般規定

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繼承

第五章 物權

第六章 債權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壹章 壹般規定

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繼承

第五章 物權

第六章 債權

第七章 知識產權

第八章 附則

法工委關於草案主要問題的匯報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六號

《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編輯本段第壹章 壹般規定

第壹條 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 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 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和國社會公***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

第六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 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

編輯本段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十壹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 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壹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第十五條 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條 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托代理適用的法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所的國籍國法律;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條 依照本法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所地不明的,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編輯本段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壹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同國籍,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條 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條 扶養,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 監護,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編輯本段第四章 繼承

第三十壹條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條 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第三十三條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編輯本段第五章 物權

第三十六條 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中動產物權發生變更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 有價證券,適用有價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有價證券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條 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

編輯本段第六章 債權

第四十壹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條 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第四十五條 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條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編輯本段第七章 知識產權

第四十八條 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編輯本段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與本法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本法。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

編輯本段法工委關於草案主要問題的匯報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壹般說來,發生涉外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爭議後,需要確定具體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旨在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為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依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作為民法草案的壹編,已經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草案***9編、1200多條,由於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壹並研究修改歷時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采取分編審議的方式。物權法草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審議,已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侵權責任法草案經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已由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今年立法工作計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編的基礎上抓緊工作,認真研究了我國和德國、瑞士、日本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歐盟、海牙國際私法協會等制定的有關條約性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涉港澳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問題聽取意見;並召開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外交部、商務部以及部分國際私法專家參加的座談會。經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

起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總的思路,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著重解決發生涉外民事爭議較多,各方面意見又比較壹致的法律適用問題。要把我國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時體現國際上通行做法和新的發展成果,進壹步完善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制度。要盡可能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法律委員會於8月17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就草案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壹、關於最密切聯系原則

20世紀70年代以來,確定法律適用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得到廣泛采用,適應了國際上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法律適用的實際需要,逐步成為國際上確定跨國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重要規則。草案充分體現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明確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應當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

二、關於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

草案分別在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方面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考慮到當事人對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並適應國際上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法律的範圍不斷擴大的趨勢,草案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同時也對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範圍作出了限制,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三、關於物權的法律適用

物權的法律適用涉及當事人對物權的取得和行使。草案區分不動產和動產對物權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對不動產物權,草案采用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動產的種類繁多,交易條件和方式不壹,草案規定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動產買賣交付時等動產所在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草案還對運輸中的動產、有價證券和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四、關於合同的法律適用

目前,全國法院每年***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萬余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草案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並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這壹條規定中的“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性質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

五、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明確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有利於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草案針對實踐中發生較多的知識產權確權、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分別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三條)

六、關於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有些專家和法院的同誌建議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據法等三部商事法律有關法律適用的規定納入到本法中來,制訂壹部“統壹”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考慮到商事領域的法律眾多,除這幾部法律外,還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制度內容不同,監管要求也不同,情況十分復雜,什麽情況下可以適用外國法律,還是在單行法中作出規定為宜。據了解,國外的法律適用法對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壹般也不作規定。因此,草案沒有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據法有關具體規定納入本法,但作出銜接性規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

草案還對民事主體、婚姻家庭、繼承等問題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局勢趨於緩和,世界許多國家開始 重新制定或者修改本國國際私法,興起了壹股國際私法 的立法改革浪潮。自從瑞士於1987年頒布《國際私法典》之後,壹批國家或地區紛紛頒布了自己的國際私法法規。其中,既有英美法系的英格蘭、 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波多林各聯邦和俄勒岡州等),也有大陸法系的德國、意大利、比利時、列支敦士登等國。

關於世界國際私法的立法趨勢,最顯著的就是集中化趨勢 。首先是立法形式上的集中化,如果已過國際私法立法過於零散、淩亂,不系統、不夠集中,就必然會降低該法規的質量,影響其效用的發揮。所以集中的立法方式是國際私法立法的必然選擇,其中,專篇專章或法典式立法方式均為可取之道,如路易斯安那州的國際私法立法最初便是壹部單行法規,後來被並入民法典,結構上仍保持完整 。 其次是立法內容上的集中化。壹方面,各國立法均將原有的分散式立法內容經過歸納和修改後匯編在壹起,消除原有立法內容上的相互矛盾重疊;另壹方面,新法都根據當今世界民商事發展的需要並結合國情,對原有立法進行了大量補充。 此外,國際私法立法的結構安排更趨合理,對於法律適用、管轄權和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安排形成了各有千秋的瑞士模式、意大利模式、羅馬尼亞模式三種模式。

世界國際私法的第二個立法趨勢是英美法與大陸法的相互融合。首先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沖突法向成文化邁進,如英國 於1995年頒布了新的《國際私法(雜項規定)法》。而大陸法系國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論的影響,其中最突出的表現便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已經為近年來幾乎所有的歐洲國際私法接受。此外兩大法系在屬人法上日趨接近及在繼承法律適用上的相互融合和在時效法律適用制度上的融合趨勢都鮮明的表現出了兩大法系的相互融合。

世界國際私法的第三個立法趨勢是法律適用上“明確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如果壹國國際私法立法機關不能合理的處理其在法律適用上的“明確性”與“靈活性”,就很難依法維護本國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

中國的現代化建設事業和中國國際關系的發發展離不開既適合中國國情又適合中國國際關系發展趨勢的相對完善的中國國際私法。而現有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十分零散,也很不完善,已不適應世界發展潮流,也不能滿足中國發展的需要。由此結合世界的國際私法立法趨勢以及中國的實際國情,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在未來應當會有以下幾點發展趨勢。

首先,基於我國國際私法立法方面具有的優勢即我國的國際私法立法有著堅強的理論後盾,我國有條件在不久的將來制定壹部完善的國際私法法典,法典 具有體系完整、適用簡單、修改方便、公示性強、透明度高等優勢, 而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意大利模式較為妥當,該模式既照顧到了法官判案的程序,又考慮到了立法在形式上上完整性和協調性。 在立法內容上可參考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進行增修和調整。大體上仍然按照總則、分則和附則的框架,但需將沖突規範和程序規範按漸進式進行整合,即總則部分和分則部分均按管轄權—法律使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進行規定。

其次, 中國的國際私法立法應具有中國特色。 國際私法首先是民族的法或國家的法。 具有強烈的國別色彩和深厚的民族底蘊。故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應以解決中國所特有的國際私法問題為中心,註意反映中國國際私法學者的研究成果,並在原則、規定、制度、體例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在對待司法解釋問題上,建議對有關國際私法的現有司法解釋,將其進行整理、增修、編撰並入典,同時規定其效力的時間範圍。

再次,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在法律淵源上不應再局限於沖突法,而應將統壹實體私法納入國際私法的範圍,使國際私法的淵源不斷豐富,不但包括沖突規範、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國際民商事訴訟程序規範和仲裁規範,而且還包括統壹實體私法規範。

此外,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適用範圍上,應較多的涉及新興領域,如網絡國際私法,它在連接點、法律選擇方法、準據法、管轄權以及司法協助等方面則對傳統國際私法提出了挑戰,對此可以在國際私法典中單獨制定出調整網絡法律沖突的篇章加以規制。同時,我國國際私法立法中還應體現保護弱方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現社會本位以及法律選擇的適當性。 應當加入有關在法律選擇時適用有利於弱者的法律的條款,以增強法律選擇的適當性。在範圍確定上,我國國際私法法典調整範圍應定位為“大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壹旦法典立法,程序規範將會和沖突規範壹道被納入法典,減少對其他部門法的依附,這也是由國際私法程序規範本質上與國內民法程序規定相區別所決定的。

總之, 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國要參與國際經貿合作和發展,在立法上就必須善於吸收和借鑒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努力使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接軌,並積極參與國際上的法律協調化和統壹化活動,同時保持本身特色, 對中國的國際私法規範作出修改或重訂,制定中國國際私法法典,為涉外民商事交易的當事人提供指導作用,給予完善的法律保障,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發展, 從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國際私法

壹、立法集中化

1、立法形式上集中化:由分散立法向集中專門規定的方式發展

2、立法內容上集中化

a.各國立法將原有的分散式立法內容經過歸納和修改後匯編在壹起,消除原有立法內容上的相互矛盾重疊。

b.新法都根據當今世界民商事發展的需要並結合國情,對原有立法進行了大量補充,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

c.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結構安排更趨合理

形成了三種模式 ①瑞士模式:管轄權——法律適用——判決承認與執行

②意大利模式:總則——管轄權——法律適用——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③羅馬尼亞模式:總則——沖突法——國際民事程序法

二、大陸法與英美法相互融合

1、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沖突法向成文化邁進

2、大陸法系國家接受英美法系理論的影響

a.幾乎所有歐洲國際私法都接受了“最密切聯系原則”。

b.美國“沖突法革命”中影響巨大的“利益分析說”也為歐洲國際私法理論和立法接受。

3、兩大法系在屬人法上日趨接近

大陸法系通常堅持本國法主義,英美法系通常采用住所地主義。

現在的發展趨勢:住所地主義地位得到提高,大有逐漸取代國籍這壹連接點之勢。

4、兩大法系在繼承法律適用上的相互融合

大陸法系通常采用“同壹制”,英美法系通常采用“分隔制”。

現在的發展趨勢:“同壹制”原則逐漸得到國籍社會認同,各國立法采取各種方式試圖消解兩種制度間的對立。

兩種制度根本分歧:不動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實踐中解決辦法:有的國家運用反致制度,有的國家允許被繼承人在壹定限度內享有選擇法律的權利。

利用公***秩序保留條款也可協調兩者之間的矛盾。

5、兩大法系在時效法律適用制度上的融合趨勢

大陸法系通常僅簡單的規定時效受主要事實準據法的支配,英美法系將其歸結為程序事項,原則上受法院地法支配。

發展趨勢:逐漸放棄各自固守的單壹法律的做法。

三、法律適用上“明確性”與“靈活性”結合

1、“規則”與“方法”的結合(方法是指壹系列因素,並非具體指明適用的法律,而是為法院的選擇提供壹種參考和標準)。

2、客觀性沖突規範與主觀性沖突規範的結合

3、對客觀性沖突規範的“軟化”處理

a.增加連接點數量

b.設立補充性連接點

c.采用分割方法,對同壹案件中的不同爭議規定不同的連接點,適用不同的法律。

4、“有利原則”的運用

5、“例外條款”廣泛接受

6、“強行規範”與沖突法的“實體化”現象

7、反致制度上的折中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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