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壹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其中,申報單位為企業的,上壹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於1000萬元,上壹年度研發經費不低於主營業務收入的3%(研發經費超過1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申報單位為高校、科研院所的,近3年內在本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低於1500萬元,且上壹年度研發經費不低於500萬元。
(二)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具備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在本領域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不少於2項;
(三)有相對集中的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研發設備原值原則上不低於100萬元;
(四)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工程技術隊伍,具有培養高技能專業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術隊伍中的專職科研人員數不少於10人;
(五)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
(七)符合國家、省和市其他相關規定。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申報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