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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關保護中擔保金問題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申請時的擔保金

這是屬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被動保護,貨物價值只存在海關定價和成交價格兩種吧(與申請保護方無關),只是嫌疑,不存在正版與盜版只說,只有經過調查後才能確認。我認為侵權嫌疑貨物應該有出口報關單,該貨物價值是出口報關單上的金額。(到岸、離岸價格、合同價格...)“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從這個擔保金額的用途可以看出價格的界定。而且條例中修訂為“不超過”。(2003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95號公布 根據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修訂)。另,我在總署網站上找到的最新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是2009年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83號),僅供參考。

/tabid/44254/mid/108141/ctl/infodetail/infoid/309069/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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