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滿3年,年齡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單身家庭,申請人必須年滿30周歲。
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標準。上述城八區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生活水平、房價等因素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上述郊縣標準由縣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3.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4.家庭住房是指全體家庭成員租住的公有住房和個人所有的私有住房。現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總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種保險費和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資產是指所有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包括股票)、存款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