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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1.生產銷售假藥的司法解釋是什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含有過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缺乏急救所必需的顯著有效的成分。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後,造成嚴重殘疾,並造成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執照或者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 * *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第十條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壹條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構成本罪和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二款)【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疫情預防控制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二條在傳染病暴發疫情等災害預防控制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傳染病防治藥品的,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2.處罰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的法律得到了普及,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的法律意識也得到了提高。如果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獲取利益,不僅會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對整個社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在此,也是提醒企業經營者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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