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妳壹個案例看看,了解壹下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的漏洞。 湖南王躍文狀告河北王躍文 湖南王躍文是暢銷書《國畫》的作者,國家壹級作家,在全國享有較高知名度,以官場小說見長。在去年的全國書市上,湖南王躍文發現北京華齡出版社推出了壹本作者名為“王躍文”的新書《國風》,並大張旗鼓地對外征訂,打出“《國畫》之後看《國風》”的口號。《國風》僅在封三內側以極小文字註明:王躍文,38歲,河北遵化人氏,職業作家,發表作品近百萬字。 《國風》的署名作者王躍文,原名王立山,2004年才改的名。他是個農民,做煤炭生意,只有小學文化。在湖南書商楊德榮的授意下,王立山改名“王躍文”,並按規定到當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了身份證。之後,楊德榮借用“王躍文”的身份證,找到華齡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躍文”的《國風》。 去年6月,湖南王躍文向長沙市中院提起訴訟,將河北王躍文、北京中元瑞太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華齡出版社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做出了壹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王躍文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被告王躍文雖然在原告成名後改名為王躍文,但其改名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依法享有自己的姓名權。雖然原告署名在文化市場已具有的標識利益,被告的行為對其構成壹定侵犯,但並不能必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假冒。然而,被告王躍文在沒有發表過作品的情況下,在書的簡介中作出“已發表作品近百萬字”的虛假宣傳,加上他的改名行為,使人產生其作品與原告王躍文相關的聯想,中元公司在明知被告王躍文與原告王躍文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的情況下,在其制作的廣告宣傳資料中突出使用王躍文名字,並使用“《國畫》之後看《國風》”等詞句,使人將“王躍文”、“《國風》”等關鍵詞與原告及暢銷小說《國畫》聯系起來,由此混淆作品的來源。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王躍文、北京中元瑞太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10萬元,並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是非曲直眾說紛紜 對於這起糾紛,業界出現很多不同的聲音。 有人認為,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是肯定的。著作權法是對原創性的保護,河北王躍文的《國風》沒有抄襲《國畫》的有關內容,那麽則很難用著作權法去尋求法律保護,而且,被告使用的是經過合法變更後的姓名,改了名的王立山同樣有出書立著的權利,只要他的小說是自己想出來的,他就有權出版。 既然被告肯定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那麽就可能出現這樣壹種情況,假如被告沒有使用諸如“已發表作品百萬字”的虛假宣傳,而只是使用了“王躍文”的名字,那麽原告王躍文可能就無法主張權利。2003年,長沙壹女教師“王朔”推出“著名作家王朔新書《不想上床》”,的確讓北京王朔十分無奈。但是,這樣的行為讓人壹眼就能看出行為人的不良動機。 有人也提出,該案充分暴露了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漏洞,姓名權和著作權之間沒有很好地銜接。如果此案原告失敗,那麽就意味著全國很多著名作家將可能面臨同樣的遭遇。這是壹個法律空白,我們只有通過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對這種利用合法的改名方法來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進行打擊。 法院壹審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是,商品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作家通過出售作品的出版發行權等途徑而換取交換價值,這種交換就是對其作品的經營,此時的作品即商品,作家的經濟利益產生於這種交換之中。作為文化市場的商品經營者,作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主體的要求。於是有律師認為,此案是“法律上的突破,判例上的突破”,“法院判決認定了作家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主體,作家的作品也是商品。這是壹個突破。”但是有意見認為,作家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主體。 也有意見認為,不排除從壹開始被告出版《國風》是想借助湖南王躍文的名氣來進行宣傳,其改名的行為是故意的,實質上是違反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也有人建議,壹些名人的名字在他自己的領域內可以像商標申請註冊,然後進行保護,這樣,就可以避免出現這種侵權糾紛。 盡管這場糾紛有不同的看法,但是,“這個判決將對以後同類知識產權糾紛帶來深遠的影響”,對於這壹點,不同的人有壹致的看法。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有遺漏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銀良認為,面對發展的社會,任何法律都會有漏洞,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該案暴露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壹些不足和遺漏,但很難說就是姓名權和著作權的銜接問題。著作權中規定作者的署名權,包括正權利和反權利兩種情況:正權利是指作者有權決定對自己作品的署名,包括署真名、假名或筆名等;反權利是指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但是,法律卻不能禁止同名,在同名的情況下,怎麽判斷人家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妳的署名權反權利?例如,北京作家王朔是否有權利禁止長沙王朔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 要解決此類問題的沖突,僅靠著作權的保護很難完全奏效。專家認為,有效的壹個解決途徑是訴諸另壹種權利,即形象權或商品化權。形象權是指權利人可就自己擁有市場價值的名字或肖像等擁有禁止他人商業性使用的權利。形象權在美國等國家已經得到廣泛的保護,但是我國尚未有針對形象權的專門法律規定。如果有的話,湖南王躍文就可直接以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形象權為由請求法律救濟。從此來看,這應算是我國知識產權法應予及時彌補的壹個漏洞。因為已經有了現實的需要,來推動法律的完善。 在我國尚未有形象權的明文規定時,長沙市中院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權利人適當救濟,此種嘗試應予肯定。在其判決中,法院也提到被告借用“原告在文化市場上具有的聲譽”。這說明法院的判決已經認識到原告名字的市場價值,但只是因為沒有更直接的法律規定才轉向訴諸反不正當競爭法。當然,從保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形象權的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又是殊途同歸和互為補充的。
上一篇:顧大友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下一篇:廣東培正學院專插本分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