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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仰融事件的始末

1991年仰融與遼寧省沈陽市成立了壹家生產汽車的合資企業。該合資企業名為沈陽金杯客車制造有限公司(沈陽汽車),其主要合作方是由仰融全資擁有的在香港設立的華博財務公司(華博)和沈陽市政府擁有的金杯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金杯)。合資企業設立之時,金杯擁有沈陽汽車60%的股權,華博擁有25%,另壹合作方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海南)擁有15%的股權。華博隨後收購了海南的股權,使得沈陽汽車的股權結構變為60/40,即金杯控股60%,華博控股40%。

為通過進入美國資本市場從而擴大企業規模,合作方準備將沈陽汽車在紐約證交所上市。仰融作為沈陽汽車的首席執行官和經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華晨中國)作為沈陽汽車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融資工具,並將其40%的股權轉讓給了的華晨中國。金杯亦將其在沈陽汽車的11%股權轉讓給華晨中國,至此,華晨中國擁有沈陽汽車51%的權益。作為轉讓11%股權的回報,金杯取得了華晨中國21.57%的股份,使仰融在華晨中國的股份減至78.43%。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股票,籌備在美國的首次公開發行以及紐約證交所上市過程中,中國政府高層官員通知仰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應是壹家中國實體,而非某香港私人企業,這樣,將是50年來中國公司首次在美國登記和上市。仰融理解如果該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由壹家中國非政府組織擔任即可滿足中國政府的要求。1992年5月,華博、中國人民銀行及另外幾家中國政府機構成立了壹家非政府組織——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尚明擔任基金會主席,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華博將其在華晨中國的股份轉讓給了基金會。最終,仰融與尚明同意“基金會將為華博托管股份,事實上作為華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權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會在華晨中國的股份。被轉讓的華晨中國的股份以基金會的名義持有。在這壹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華晨中國出售了28.75%的股權,基金會擁有了華晨中國55.85%的股權,金杯擁有15.37%的股權。根據仰融的指示,華博支付了華晨中國股票登記和上市的費用,並為基金會支付了各項管理費用。他還負責華晨中國的主要股東在沈陽汽車的工作,安排為豐田和通用汽車生產汽車。沈陽汽車的所有生產設施均在遼寧省。

與此同時,2002年初,遼寧省政府成立了壹個由省長助理領導的“工作小組”。2002年3月,工作小組宣布基金會名下的所有股權,包括仰融在華晨中國的權益,均為國有資產,要求他將這些股份轉讓給省政府。仰融拒絕之後,工作小組通知仰融和華晨中國董事會,基金會不再承認華博在華晨中國的受益權益。根據遼寧省政府的指示,華晨中國董事會解除了仰融總裁、首席執行官和董事的職務,將工作小組成員安排在這些職務和其他管理

職務上。2002年10月,新組建的華晨中國董事會不再支付仰融工資,並於次月解除了其經理職務,終止其勞動合同。遼寧省政府還成立了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新華晨),任命省政府官員作為新公司的管理人員。大約兩個月後,新華晨以市場價格的6%即1800萬美元收購了名義上由基金會為華博托管的華晨中國的股份。

新華晨與華晨中國董事會並對剩余的華晨中國的股份,包括紐約證交所交易的股份進行了要約收購,導致2002年12月18日至19日華晨中國股票在紐約證交所停牌。

當工作小組進行收購時,仰融代表華博在各級法院尋求救濟。2002年9月27日,華博財務向北京高院提出訴訟告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要求確認其在基金會的投資權益,包括華晨股權。2002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正式受理該案。2002年10月18日,遼寧省檢察院以涉嫌經濟犯罪為名批準逮捕仰融。2002年12月2日,華博收到壹份通知稱,北京高院駁回起訴,並本著“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將此案移交遼寧省公安廳調查。至此,北京的起訴結束。仰融出走美國。

2002年12月18日,華晨中國在香港發布公告稱,遼寧國有獨資公司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同基金會就基金會所持有的39.4%股權正式簽署收購協議。2003年1月,仰融以基金會股權不明為由,提請百慕大法院發出禁止令,禁止華晨中國出售其股權。百慕大高等法院經過調查,於2月12日宣布駁回禁止令。

針對仰融在百慕大起訴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和華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壹案,2003年12月31日,百慕大法院已做出判決,駁回仰融的訴訟。

百慕大訴訟是仰融以華博財務有限公司的名義提出的。華博公司聲稱其“擁有的華晨中國中的股權,被中國遼寧省政府擁有的華晨集團錯誤征收”。百慕大法院經對本案事實、證據全面審理,作出判決認定:“華博公司從未擁有華晨中國的任何股權”。法院還認為,華博公司的訴訟不是“可信的訴訟”;華博公司提出“其以信托方式將華晨中國的股權交給基金會”的主張構成“濫用法院程序”;華博公司是在“蓄意誤導法院”,沒有向法院說明華博公司從未擁有CBA股權的證據,是對“重大”事項未作披露的“嚴重”行為;華博公司“故意向法院隱瞞事實”。據此,PhilipStorr大法官在判決書中警告仰融:如果他本人以個人名義重新起訴,就意味著他在此前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證言都是謊言,希望他不要再做浪費法律資源的事情。

雖然仰融對該判決可以上訴,但熟悉此案的律師都認為,上訴根本沒有成功的可能。百慕大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徹底宣判了仰融對華晨中國資產圖謀的破滅。

在百慕大法院駁回禁止令後,2003年8月7日,仰融在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以個人名義起訴遼寧省政府,此案在當地時間8月7日壹經受理便在海內外引起了巨大反響。壹些觀察人士認為,事實上,仰融正在將這場私人產權糾紛案作為“人質”,向壹個地方政府“挑戰”2003年8月8日淩晨5點(紐約東部時間8月7日下午),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國歷史上首例美國公民狀告中國地方政府的訴訟案: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碼:1114;紐約上市代碼:CBA,下簡稱“華晨汽車”)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國起訴遼寧省政府。

“起訴書”稱,原告仰融,Rhea Yeung(仰妻)及華博財務(仰融持70%股權)因遼寧省不正當行為,財產被不當剝奪。其有關請求包括:遼寧省政府將華晨汽車和其他產權利益還給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廢止華晨汽車的交易,命令將此股份和其他產權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依華博股份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金額由審判證明,和從原告奪走的其他財產;廢止華博在華晨股份的交易(指華博將39.45%的股權交給基金會),被告將此股份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依原告被遼寧省轉換的華晨股份及其他產權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金額由審判證明;律師費及該案訴訟費;等等。

8 月 21日,美國聯邦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分庭,就仰融等起訴遼寧省政府非法侵占財產壹案,正式向遼寧省政府發出民事案傳票,並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國司法部,由司法部傳送遼寧省政府。該傳票稱:被告方需在送達後的60日內答辯,如被告未按時送達答辯,法庭將以缺席判決被告方敗訴,並按原告方訴狀要求的賠償請求做出判決。

中國司法部已經拒絕了仰融律師提出的司法文書送達請求。司法部有關人士指出,根據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任何外國司法機構都不能對另壹主權國家、國家機構行使管轄權。根據《海牙送達公約》第13條第壹款“執行請求將損害被請求國家主權或利益”的不予送達的規定,中國司法部拒絕了仰融的律師的送達請求,拒絕函已經寄送請求方,並退回仰融的律師的請求及其所附的司法文書。

中國司法部10 月 8日拒絕仰融在美訴遼寧省政府產權糾紛案的律師司法文書的送達請求後,次日,美國律師即通過哥倫比亞地方法院,以外交途徑將文件 遞交到美國國務院,由其下屬的特殊領事服務司負責,將該案的法律文書送往中國外交部。

收到美方通過外交途徑轉遞的傳票後,遼寧省政府積極出庭應訴,請求美法院駁回仰融的訴訟請求。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遼寧省政府征收華晨中國的股份是主權行為,遼寧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區法院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在2005年作出判決,駁回仰融的起訴。仰融隨後提出上訴,對地區法院拒絕適用商業行為例外提出質疑。

美國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訴作出判決,維持地區法院因缺乏標的管轄權而駁回起訴。(壹審、上訴審判決書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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