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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的額題 求高手解答

1、庫爾班的行為:違法,庫爾班應當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否則不構成合理使用。(見著作權法22條)

2、《民族之聲》和庫爾班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對於庫爾班職務範圍內的行為需承擔責任,因此,《民族之聲》的理由也不成立,系其沒有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權。(見著作權法22條)

3、文藝出版社的理由也不成立,文藝出版社“未經許可出版”的行為侵害原作者和譯者的復制發行權。且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僅限於報刊之間,不包括使用圖書出版的方式出版。(見著作權法33條2款、第10條第5、6項)

4、陽光書店的抗辯也不成立,著作權侵權不以過錯為要件。此處當區分侵權責任和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此處構成了侵權當停止侵害,但因其無過錯,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5、大洋網站不構成侵權。理由:本著知識產權技術中立的理念,單純提供技術服務而非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沒有審查作品侵權的義務。本案中,大洋網站既不”明知”也不“應知”且未接到權利人刪除請求的通知,所以不構成侵權。(詳見計算機信息網絡著作權糾紛司法解釋和信息網絡傳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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