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所得作為壹種非勞動收入,近年來成為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和稽查的重點。那麽股權轉讓應該如何計稅呢?下面網小編為妳解答,希望能幫到妳。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09〕285號),2010發布《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7號,2010),明確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核定核定計稅依據的兩種情況: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情況。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僅規定“公平價格和低價轉讓等。”屬於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情況,但沒有具體列出。2010第27號公告詳細列舉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五種情形,明確了無正當理由只要滿足其中壹種,就可以認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具體如下:(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例:2009年9月,自然人李以現金出資200萬元創業。2011年2月以1.5萬元的價格將其80%的股權轉讓給劉。轉讓前,轉讓企業凈資產250萬元,其中註冊資本200萬元,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50萬元。假設轉讓為“無正當理由”,由於李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1.5萬元(200萬元×80%),可以認為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可以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進行核實。(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股權轉讓價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行業企業在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價格。(五)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只說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可以核實的情況,但文件沒有明確什麽是無正當理由。對此,2010第27號公告明確了“正當理由”的幾種情形: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低價轉讓股份;將股權轉讓給轉讓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換句話說,除了上述情況,如果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則認為不合理。計稅依據的核定方法鑒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2010號公告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采用的四種核定方法。(1)參照每股凈資產份額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查看股權轉讓收入。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的企業,其中占總資產50%以上的,凈資產額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驗證。(2)參照股權轉讓價格,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參照同行業企業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此外,2010第27號公告規定,股權轉讓的費用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承擔的相關稅費。張夫婦名下有壹家公司。公司上市前,他們把股權無償給了兩個女兒。有些人懷疑這對夫婦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如果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進行核定。但2010第27號公告將“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撫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列為正當理由。因此,張夫婦無償捐贈親屬股份的行為可以理解為雖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可以認定為以公平交易價格進行的交易。而且夫妻倆沒有股權轉讓所得,也沒有股權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個稅。當然,如果受贈人不是夫妻雙方的親屬,即不屬於2010第27號公告所列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對其征收稅款。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登陸網站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個人轉讓股權時,以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稅費。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壹)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股權轉讓收益明顯偏低: (壹)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三)股權轉讓申報收入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申報收入;(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企業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收入;(五)不合理無償轉讓股權或股份;(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壹)能夠出示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因國家政策調整受到較大影響,導致股權低價轉讓的;(2)將股權繼承或轉讓給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三)有關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並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個人以公允價格轉讓股權時,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無正當理由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