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獎勵證明。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借款合同。保險公司的證明。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擴展資料: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要求規定:
1、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2、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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