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權,TOEFL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四個部分,由ETS主持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來看,每壹道考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以公開銷售的方式復制發行了TOEFL試題,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範圍,新東方學校復制並且對外公開銷售TOEFL試題的行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不侵權,雖然ETS在出版物、錄音磁帶上合法註冊了TOEFL商標,新東方學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聽力磁帶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樣,但新東方學校對“TOEFL”是在進行描述性或者敘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TOEFL考試有關,是為了便於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並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
二、1、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制造權與銷售權;承擔賠償責任與否是根據當事人是否有主觀過錯來判斷的,即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從事了侵權行為來判定。W公司未經許可使用h公司專利,當然為故意,故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銷售權;與上問相同,行為為主觀故意,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因為其行為是侵權的,進行銷售就是繼續侵權,會對h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進壹步的損害
3、侵權,侵犯了專利權中的使用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必須停止侵權,理由同上。(參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33條)
三、1、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首先,應該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
其次,應該對商標進行“隔離觀察比較”“顯著部分比較”“整體觀察比較”,來判斷其是否相似;
最後,還有考慮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華表”“華燈”,個人認為在認知上不會構成混淆,因為讀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認為不相近
2、該商標裝潢侵犯了華燈的商標權;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壹款: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3、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壹、該行為侵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倉儲公司,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壹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註意,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的不同)
4、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壹、該行為侵權,《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二、北京酒廠發函給該商場,其未理睬,無論其以前是否為故意,從這壹刻起,就可以認定其為故意為之,由於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1、首先分析壹下學生L的行為:
L的翻譯行為未經S允許,是侵犯了S的著作權中的翻譯權,即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隨意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種。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著作權人的壹項財產權利。翻譯者對其翻譯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L在雜誌發表譯文,必須也要經過原作者S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2、《休閑》的行為:其抗辯不成立。壹、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外國人作品可受我國著作權的條件中,有壹條就是其作品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出版,就可以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美國是TRIPs協議締約國,故S在美國報紙上發表的文章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二、著作權不僅包括人身權,而且包括財產權,《休閑》以在譯文上冠以S的名字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3、《茶余飯後》抗辯不完全成立。壹、譯文確屬於法定許可範圍,應當向L支付報酬 二、L的譯文是基於S 的文章產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轉載譯文的同時,也相當於轉載了S的作品,基於法定許可,應該向S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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