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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撤訴了,三年後再可以起訴嗎?

撤訴相當於沒有提起訴訟,可以再次提起,但是基於調解結案的訴訟不得再次起訴。只要在訴訟時效範圍內,仍可以起訴。

法律分析

撤訴後再起訴訴訟時效:撤訴後再起訴訴訟時效應該從撤訴裁定送達給各方當事人之日起重新計算。我國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訴訟時效的特征:(壹)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誌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二)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三)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壹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壹定的效果,亦即無壹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壹定事實狀態並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四)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法律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於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於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於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壹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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