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壹般是在勝訴時由委托人支付,但法律上也有特殊情況可以由被告支付。比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產生的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對第三人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承擔部分律師費。在制止知識產權侵權和商標侵權時,按照國家制定的律師代理費收費標準,原告勝訴後,被告需要支付原告的部分律師費。其他不符合原告勝訴後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的情形。律師費用誰出不是絕對的,有特殊情況。被告的訴訟費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債權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簡而言之,債務人惡意減少自己的財產,損害債權,使債權不能得到充分的補償。比如債務人在能夠清償債權人債務的情況下,惡意贈與或者贈與財產,導致其財產減少,無法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申請行使撤銷權。而且行使撤銷權過程中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在法院判決後由被告承擔,也就是俗稱的訴訟勝利。如果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第三人有過錯的,也應當分擔部分費用。2.版權側重於為停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所謂停止侵權,是指侵權行為已經發生,並支付了合理的費用,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擴大。所謂合理費用,壹般包括調查取證費用和合理的訴訟費,包括訴訟費。也就是說,律師費可以在法院判決維護著作權、制止對方持續侵權時提起的訴訟後,由被告支付。需要註意的是,這裏被告支付的律師費可能只是律師費的壹部分,但不代表全部律師費。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停止審理時,被告的支付標準主要參照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制定的指導性標準代理費。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因未能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與知識產權制止侵權有相似之處。首先,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為制止侵權行為的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樣,原告勝訴後被告支付律師費的標準需要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對律師費的規定,壹般只支付部分律師費。打贏官司後,很多人可能傳統上認為對方應該幫自己支付所有費用,但實際上律師的費用不能算作訴訟所必需的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因為律師的委托是原告和律師之間的事情,與被告無關,除非法律特別要求被告支付。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