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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刑法214條,最新釋義 ,有沒有精確壹點的答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壹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4年12月22日 法釋[2004] 19號)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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