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體現智力勞動價值分配導向,按照利益***享、公平公開、權利與義務壹致、激勵與約束並重、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有利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的權益,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工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和宣傳,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第五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人員***同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體制,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六條 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和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責任和期限,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情況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和後評估的指標體系。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當增加行業專家的比例,並可以委托第三方對成果轉化情況進行評估,邀請用戶進行匿名評價。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運用和保護。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科技報告制度,推進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享和轉化應用。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與服務規範,無償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對本省科技成果轉化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題時向有關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鼓勵利用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政策措施,采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事後獎補、以獎代補、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成套設備、通用和專用設備及核心零部件等首臺(套)裝備的研發。第九條 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可以自主決定成果的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事項,相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除外。
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將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固定資產以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入股組建科技成果轉化實體。對科技成果轉化實體取得的市場收益,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並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後,可以將其用於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市場經營活動。第十條 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步驟、權利責任、分配方案、組織保障等事項,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的制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職工意見,經公示後由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本單位重大決策事項的相關規定審議通過。
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