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第四條 省統計部門會同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第五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樹立社會信用,增強社會責任,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 創業扶持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以及國家承諾對外開放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業發展用地。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運用稅、費政策鼓勵、支持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符合國家和本省政策規定的下列中小企業,在稅、費政策規定的期限內享受稅、費優惠:
(壹)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
(三)符合國家、省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
(五)安置殘疾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等向社會公布與中小企業發展有關的工商、財稅、價格、融資、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為中小企業及創業人員提供咨詢、信息和指導服務。第十條 鼓勵個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創辦中小企業。
以高新技術成果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在國家規定範圍內協商約定。中小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章 資金支持第十壹條 省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第十二條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有關財政支持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服務體系建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對中小企業的授信制度,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商業銀行、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優先提供信貸支持。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展和規範產權交易市場,推動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境內外上市和知識產權權利質押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直接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證券機構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