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法律、法規授權在本省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受同級人民政府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督。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並遵循法定程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定目的,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九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等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壹致。第十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並向社會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統壹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應當包括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適用條件和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十壹條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規則,由委托行政機關制定。第十二條制定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不予處罰:
(a)年齡在65-438+04歲的人有過違法行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得到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