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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荔枝產業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荔枝產業發展相關活動,提高荔枝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促進荔枝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荔枝種質資源保護、種植、貯藏、運輸、加工、銷售、品牌保護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等活動。第三條荔枝產業發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科技引領、綠色高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荔枝產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荔枝產業發展的領導,建立促進荔枝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完善荔枝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農業(果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林業、環保、科技、水利、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荔枝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發揮其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和營銷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鼓勵和支持荔枝產業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果農等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推進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第六條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荔枝產業發展規劃,加強對荔枝種植、貯藏、運輸、加工和銷售的指導,結合荔枝品種特性和成熟度結構,建立產區協作機制,圍繞市場需求引導荔枝種植結構和產業布局調整優化。

荔枝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尊重自然和市場規律,聽取果農、科技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和荔枝種植、貯藏、運輸、加工、銷售企業的意見。

荔枝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林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七條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國家有關政策和本條例,制定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和具體措施,促進荔枝產業發展。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荔枝果樹種質資源保護、品種改良和良種推廣、標準化種植基地建設、病蟲害防治、冷鏈保鮮技術創新、檢測檢驗、品牌創建、文化宣傳等。從而促進荔枝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第八條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荔枝生產經營者共同建立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機制,開展荔枝果樹育種、先進栽培種植、新型機械設備、產品精深加工、冷藏保鮮等研究開發和推廣。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多種形式對荔枝產業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政策法規培訓,提高其技能和素質。第九條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荔枝種植政策性保險制度,引導和支持荔枝種植戶參加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參保人員給予壹定的保費補貼。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適宜在本省使用的荔枝種植、貯藏、運輸、加工等機械,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已購置補貼機具範圍內並取得推廣鑒定證書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優、特、稀、稀荔枝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荔枝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和保存種質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省荔枝果樹種質資源庫(圃),並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劃定優良種質保存區和保護地。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省級荔枝種質資源管理單位負責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並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樹種質資源名錄。

禁止采集或者砍伐本省重點保護的荔枝果樹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砍伐的,應當依法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因科學研究和育種需要利用荔枝果樹種質資源的,可以向省級荔枝果樹種質資源庫(圃)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種質資源庫(圃)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免費提供種質資源和材料。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引進和選育荔枝果樹新品種。

荔枝果樹新品種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作物命名的規定,體現嶺南荔枝的文化和地域特色,並與育種過程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植物或者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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