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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林業局內部結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局內設機構11:

(1)辦公室(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宣傳、建議和提案;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和計劃生育工作。

(2)政策法規司。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承辦林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和法律咨詢;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及教育。

(3)計劃財務部。擬定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和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估和內部審計;引導森林資源資產流轉。

(四)綠化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和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和監督林木種苗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和監督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和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林業建設;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5)林業廳。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統壹發布相關信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計劃,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指導和監督森林采伐和運輸管理,承擔省級木材運輸證的發放;監督林地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指導基層林業機構和木材檢驗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6)林業改革發展司。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的工作;制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林權及其流轉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

(7)工業部門。制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花卉和林產品的經營和加工以及森林公園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和經濟林基地建設和林業產業結構調整。

(八)森林防火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較大規模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森林火災案件的調查處理;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權爭議調處辦公室(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辦公室)。制定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調解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林權爭議調解工作;負責跨省、跨市、重大林權爭議案件的調查調解,提出處理意見。

(10)科技交流與合作辦公室。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林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轉化;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和林業科技體系建設;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壹)人事部門(設有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室)。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服務等工作。機關及直屬單位;制定林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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