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承辦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方面的立法工作, 對上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屬於監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二、承辦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以及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等工作情況報告等監督工作三、承辦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等制定並公開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提出有關報告, 做好督辦工作五、辦理或者督辦市人大代表有關監察和司法方面的建議、批評、意見六、加強與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組織市人大代表開展監察和司法方面的視察、調研;
七、對監察和司法方面工作開展調查研究, 提出意見和建議八、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九、完成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 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主要承擔以下職能:(壹)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十壹)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的司法行政事務。(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