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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學決策與管理、技術創新與服務、成果轉化與推廣、科學技術普及與交流、人才培養與引進等活動。第三條科學技術進步應當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發展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冀和人才強省戰略,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河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將其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協調機制,整合科學技術資源,研究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落實促進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綜合協調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和措施,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措施,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依法保護知識產權,鼓勵自主創新。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開發、引進和運用自主知識產權,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第八條推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和企業合作,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優化配置、開放獲取和高效利用。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增加投入,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人員和科技創新活動。第二章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區優先發展的產業和領域,加快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和推廣,組織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應用活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傳統產業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特別是應用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和創新團隊;設立專項資金引導研發平臺建設,用於資助公益性科技研究機構改善大型基礎設施條件。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並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資助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應當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持本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應當安排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用於資助農業科技成果的集成、轉化和推廣。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專項基金,資助科技進步活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軟科學研究工作,開展多學科、多層次、綜合性的研究活動,發揮研究成果在重大決策和科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建立與北京、天津和經濟發達地區的科技合作和協調互補發展機制,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鼓勵省外高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結合河北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申請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

支持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和軍工單位在本省合作開展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企業積極承擔和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第十五條鼓勵金融機構與科技行政部門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在信貸方面支持科技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的需要,開發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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