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於提高高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應用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
與之前的政策相比,幾個意見有很多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說是高校專利工作的壹個重要變化。因此,很多專家學者、IP管理者、技術轉移人員也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大家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了各種解讀和工作思路。
無疑,這些解讀和討論是非常有益的,尤其是對於政策的深刻理解,後續的執行和配套政策的制定。
《意見》提出了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開展專利申請前評估、加強專門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優化政策體系等四項重點工作。在這四項工作中,我個人認為“專利申請前評估”是幾個意見中的重點。這種實施的方向和效果關系到整個目標能否順利實現。
02“申請前評估”,從何而來?
從這兩段來看,這裏的立足點在於“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問題是,申請與否的依據和原則是什麽?評價的標準是什麽?目前文章中沒有明確的文字說明。這個標題下有兩個小爭論,壹個是“建立評價體系”,壹個是“明確產權歸屬和費用分攤”。
建立評價體系,根據評價結果進行“產權明晰、費用分攤”。世界上很多知名大學也采取了類似的做法:經過評估,如果單位認為有價值,需要保護,相關費用由學校支付。評估後,如果學校認為沒有應用價值,不願意申請,就會“通過法律程序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允許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
經過評估,確實可以減少無效申請和低質量專利的數量,但不能在這裏形成高質量的轉移,促進轉移轉化工作。
在數量時代,大學可能會忽視專利的質量,大量申請專利。問題是無效申請和低質量專利在審查時基本可以被淘汰;如果不夠,審核會更嚴格。高校也完全可以通過“發明人不得使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和“停止資助和獎勵專利申請,大幅減少並逐步取消專利授權的獎勵”來達到這壹目的。
03.從《若幹意見》的內涵來看,我們需要“促進轉型導向”的評價
幾個意見中也確實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專利申請經過評審後,高校應當與發明人訂立書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允許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授權後,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專利費由發明人承擔。在扣除專利申請和運維費用等成本後,發明人將按約定比例向高校繳納收益。
從這個角度來看,“專利申請前評估”的結果是“明確產權歸屬和費用分攤”的壹個依據。然而,這裏還沒有結束。我們的“專利申請前評估”絕對不僅僅是為了“明晰產權歸屬,分攤成本”,或者說,通過評估,防止教師為質量不好的發明申請專利,而不承擔專利保護的所有成本。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可以通過取消所有的專利資助、獎勵和限制使用政府資助的項目來申請專利,從而簡單有效地解決問題。
《若幹意見》的完整含義是提高高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應用。顯然,我們的核心在於轉化和應用。因此,我們可以提出,專利申請前的評價標準應以“識別和確認潛在的商業技術”為目標。
申請前評估的兩個主要任務是可專利性評估和工業可行性評估。
的確,事物的發展是有階段的。在這個階段,我們不能,或者說不能完全評價商業價值,但我們需要避免的是陷入可專利性的評價,即完全評價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可能會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另壹個“以專利換專利,以創新換創新”的活動中,卻無法保證創新的價值及其商業化所需的資源。
04.轉型導向評價需要評價什麽?——以國外大學為例。
參考國外幾所著名大學的知識產權政策,專利申請前的評估如下:
答:佛羅裏達大學在治療疾病和商業化發現以使世界變得更美好方面贏得了領導者的聲譽。它從1985年開始許可技術,每年收到300多項發明,進行了100多次商業交易,成立了近20家公司。2017,米爾肯研究所(米爾肯
Institute)將佛羅裏達大學列為全國第三,因為它的技術商業化努力。
收到披露信息後,佛羅裏達大學許可辦公室將安排與發明人會面。他們將壹起討論發明,並對制造的可行性、可專利性、新穎性、潛在應用和可能的市場進行初步評估。因為申請壹項發明的專利費用昂貴,許可官員可以決定不申請壹項發明;如果尋求發明申請,將制定初步的許可策略。換句話說,它的評價是針對是否追求商業化。
在其IP政策中,特別提到了OTT office。在投入專利保護的成本之前,需要考慮壹項技術是否能夠成功申請專利或者獲得實施機會。例如,潛在市場太小或潛在開發成本太高,這可能導致很難獲得發明許可。即使這樣的發明評價結果具有創新性,也很可能得不到申請專利的機會。
評價以是否有商業前景和價值為原則。如果有,就需要考慮如何規劃IP、定義保護策略、許可授權策略(普通、獨家、仍建立或投資自己的公司)來保證其商業價值。
b麻省理工?
在收到發明人提交的披露表後,麻省理工學院的TLO(技術許可辦公室)將開始評估發明的可專利性、商業潛力和對發起人的義務。
第壹步通常是與發明人見面,TLO會請其中壹人參與現有技術的文獻檢索,在評估過程中,TLO會鼓勵發明人給予反饋,或者積極配合解釋其技術特點和商業價值主張。如果發明人對其技術和市場可行性有很強的洞察力,並有良好的商業網絡和行業合作關系,其技術授權的幾率會非常大,TLO往往會對此類發明給予知識產權保護規劃和支持。
麻省理工學院的知識產權政策也明確表示,盡管專利保護有時是出於各種非商業原因,如專業地位,但麻省理工學院不會為商業上不具吸引力的發明尋求保護——即使這些發明具有智力價值——除非研究資助者另有要求。麻省理工學院通常為發明尋求專利保護,尋求商業許可並遵守贊助研究協議的條款。
麻省理工學院支持將麻省理工學院的研究成果用於公共用途,並從中受益。在很多情況下,僅僅是發表研究成果就足以將麻省理工學院的研究成果轉移給大眾。在其他情況下,有必要通過保護知識產權和發放許可證來鼓勵工業界投入資源開發供公眾使用的產品和工藝。
目的是為潛在的被許可方提供足夠的激勵來投資風險資本,並履行產品開發所需資源的承諾。
C.哈佛大學
哈佛大學提交發明公開文件的網頁入口直接是對發明的可專利性和商業可行性的評價。點擊鏈接並提交ROI(投資回報)文件。OTD技術開發辦公室(技術
開發辦)在收到發明人提交的投資回報報告後會與發明人聯系,以發掘該發明的研究潛力。OTD全權負責決定是否應該為受支持的發明提交專利申請。申請決定可基於商業潛力、對第三方的義務和權利,或OTD認為適當的其他原因做出。申請專利的資助發明的發明人應當根據學校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指定人的要求,在實施專利的過程中以各種方式予以配合,發明人不需要支付費用。
斯坦福大學
發明人必須被包括在發明公開中,以對發明是否具有商業營銷潛力做出合理的判斷。如果存在這種商業潛力,該發明應被視為“潛在專利”,必須向斯坦福披露。我們在這裏看,首先初步判斷其具有商業潛力,然後認為是“潛在專利”。
誰來做申請前評估?
評價的目的和標準明確了,接下來就是誰來評價了。根據若幹意見,評價工作可由我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技術轉移部門)開展,也可委托市場化機構開展。
顯然,目前國內大部分高校的知識產權局和技術轉移部門都沒有配備足夠的人力來應對突如其來的評審工作。而且申請前評估本身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
專業團隊什麽時候能成立?
在壹些世界壹流大學,技術評估通常由技術許可辦公室的團隊和外部商業機構來完成。
06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矛盾
發明公開是大學創新周期的命脈,國外大學的TTO把大部分時間花在審查和分析上,以實現潛在的商業化。他們的專業程度很高,整體人員配備比國內多很多。然而,它仍然面臨以下問題:
評估工作能力具有挑戰性和風險性,商業化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技術及其發展階段。大學披露的創新大多處於非常早期的階段,在獲得商業許可之前還需要進壹步的開發和發展——需要的是中間環節,而不是技術上的無能。這個怎麽平衡?
申請發明前的評估在哪裏?
大學的發明基本都是早期的技術。評估中應考慮如何實現以下目標?
客觀評價和分類技術
提高商業化的成功率
避免不良技術資產的高成本。
消除評估決策中的猜測和主觀性
評估結果可以被發明人認可。
避免政治決策
支持高比例的獲獎技術。
消除專利和決策過程中的政治和個人問題
消除技術評估和分類中的猜測
壹份好的評估報告應報告以下內容:
發明的技術優勢和挑戰,包括潛在的監管障礙和現狀。
可能的知識產權,包括詳細的搜索結果。
商業潛力和可用於將本發明商業化的方式包括行業趨勢、投資環境、競爭模式和SWOT分析。
有用的行業信息和潛在合作夥伴的聯系方式。
我們準備好了嗎?
商業化需要好的IP保護,不是說高質量的IP保護就壹定會有好的商業化效果。
我們需要高質量的專利保護技術,但我們應該始終專註於技術的應用,不要在保護知識產權的道路上迷失。
技術從實驗室到市場,這個鏈條很長,中間環節很多。壹個環節做不好,必然影響整個鏈條的實現。但是,做好這個環節,就是讓它能夠很好的配合,服務於整個鏈條。
再次回歸專利的本質;
大多數發明需要廣泛的發展才能取得切實的成果。產品開發占用大量資源,專利保護有助於專利持有人收回對市場的投資。大學沒有資源開發產品。因此,通過尋求專利保護,大學可以向公司提供其技術的專有權,以鼓勵他們投資於產品開發。專利保護也有助於擁有技術權利的UC創業公司吸引資本和商業夥伴。但是,首先技術是投資公司和商業夥伴需要的,有商業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