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師表示:透支廣發銀行的“知識產權”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當非法催收機構虛構或曲解法律條款,將“知識產權”欠款金額與信用卡本金混淆,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為由,以刑法第196條“惡意透支”威脅妳時,拿起戴律師給的法律武器,迎頭痛擊!
CGB的“智力資本”業務涵蓋範圍很廣。
相信很多廣發銀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對“智力資本”業務都很熟悉。這種業務使用信用卡與儲蓄卡掛鉤。信用卡持卡人開通此項業務後,廣發銀行將根據持卡人的綜合信用向其儲蓄卡壹次性發放現金,可分期還款。但這筆錢並不占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額度,有時這個額度是信用卡信用額度的數倍。廣發銀行的知識產權業務自推出以來廣受好評。
然而,對CGB“知識產權”業務的不明確、片面介紹,使得司法實踐中對其性質的界定模糊不清,導致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的性質、使用者透支後是否會招致刑事責任等問題難以統壹司法認定和適用標準。但是,根據近年來司法實踐的總結和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判斷,透支“知識產權”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戴律師對廣發銀行知識產權產品的司法總結,在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產品從2006年開始推廣使用。至於業務申請人因“萬能財產”被銀行催收後未返還而引發的訴訟案件,據裁判文書網統計,民事判決1000余件,相關刑事判決48件,刑民判決比例為4.8%。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從2017年起,在其審理的案件中認定“知識產權”為依附於信用卡的現金分期業務,其本質仍為民事借款,相應的未償還金額不計入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直到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十壹條:“發卡銀行變相以信用卡透支方式非法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照規定還款的,不適用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論處。”在涉信用卡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現階段已經做到了對銀行業隨意解釋其業務和產品不寬大,還要明確立法和高效司法,維護銀行業應有的利益。實踐做到了維護用戶和銀行業權益的中立公正態度。
因此,關於的“知識產權”產品的屬性,戴律師做了如下三個概括:
根據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對餐館經營者張某信用卡詐騙案作出的(2018)壹審判決可知,張某主觀上的觀點是銀行給付知識產權是對其還款能力的認可,客觀上張某透支知識產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故張某透支知識產權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這個案例很有代表性,請壹定要通讀。
(本案聚焦《惠城區人民法院再審壹審判決:張透支知識產權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必讀!必讀!必讀!
張,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漢族,大專學歷,住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張和表哥壹起經營壹家小飯館,主要做早茶和夜市生意。因為菜品上乘,價格適中,口碑得到了周邊居民的壹致好評。門面雖然不大,但是渠道換臺率高,利潤相當豐厚。
高考結束後,張的侄子決定去加拿大留學,而他的表哥和嫂子也決定出國陪讀,移民。因此
於是,張在套現了8萬元信用卡後,又提取了12萬元智力資本,加上從其他親戚朋友處籌集的資金,支付給了表弟,並全額購買了股份。
之前餐廳的采購和廚房都是由他們的表親管理,所以他們已經能夠控制菜品成本,保證產出質量。表哥退股後,張交給了大廚,管理上開始出現問題。剛開始老客戶略有抱怨,但之後因為質量不斷降低,流失了很多客戶,生意壹落千丈。
由於經營問題,張坐立不安,而餐廳成本不斷上升,利潤不斷下降。所以,本來可以按時還的錢開始出現問題。為了維護親戚朋友之間的信譽,張決定把每月的盈利優先給其他親戚,而信用卡始終支付最低還款額。最後,張的經濟狀況持續惡化,信用卡本金和“智力資本”無法償還。
張名下的廣發銀行信用卡尚有本金83806.89元及“智力資本”70000.05元,利息、違約金、分期手續費43993.06元,***計197800元,無法償還。由於欠款數額較大,多次催收後拒不還款,廣發銀行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張因信用卡詐騙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刑事拘留。之後,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後惠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將其逮捕,羈押於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惡意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還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張某不服判決,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張某認為,財智金屬於貸款,與透支信用卡本金合並計算總額量刑存在疑點,屬於事實不清,請求改判或重新審判。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壹)撤銷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2017)粵1*02刑初1**6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依據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重審張某信用卡詐騙壹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公訴機關提出的指控理由,並充分聽取了上訴人張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同時,對本案所涉及的所有證據做重新審查梳理。
公訴機關認為,信用卡本金及財智金應同屬信用卡透支金額,理應合並計算。因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惡意透支人民幣153806.9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信用卡詐騙罪有異議,不認罪。其辯解稱其有跟銀行協商還款,銀行主動邀約其還款,後張某按約定主動還款7萬多元。被告人張某認為財智金是壹般貸款,並不是信用卡借款。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理由為:
第壹、對於張某拖欠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未歸還的事實,因張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故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具體理由如下:
雖然被告人張某雖然有經發卡銀行2次催收後超過3月仍不歸還的行為。但是:
被告人的種種行為,完全可以體現出其在辦理、使用該信用卡的過程中均不具有惡意透支的行為,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僅屬於善意的用卡行為,是出於資金周轉的需要,且其本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壹定的償還意願,被告人沒有任何逃避還款的舉動,並且積極聯系發卡銀行商量還款事宜,其行為並不符合“惡意透支”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並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因張某辦理了廣發銀行“財智金”,拖欠本金70000.05元未歸還的事實,辯護人認為該筆拖欠的費用在法律上屬於普通的民事金融借貸,不屬於“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使用“財智金”資金與“信用卡透支”存在本質區別。實際上,“財智金”是廣發銀行推行的壹種針對信用良好的老客戶推出的壹種無抵押、無擔保金融借款,因為無抵押無擔保,與信用卡透支行為存在相同之處,但是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辯護人認為“財智金”業務的本質並不屬於常規的信用卡透支消費,分析如下:
綜上對比,可以看出,“財智金”與“信用卡”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財智金”資金就是普通的金融借款,不符合“透支”特征,也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客觀要件。
第三、即使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構成犯罪,張某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考量。
張某第壹次供述:
我在2007年7月23日在惠州市惠城區下埔路19號廣發銀行申請辦理了卡號為52×××25的信用卡,開始辦理時的額度是18000元,後來額度提升到了80000元。其透支消費信用卡的現金人民幣80000元(具體透支消費總額需銀行查詢才知道),之前透支消費後壹直有還款,後來因公司破產經濟出現問題就沒有按時還款到銀行。其最後壹次還款還了3000元人民幣,之後就壹直沒有還款。其透支信用卡的現金都是用於生意上周轉以及生活開支上。
張某第二次供述:
我記得我透支了廣發銀行信用卡八萬元人民幣的本金,還在廣發銀行辦理了財智金,透支了七萬元人民幣的本金。
沈某礦質證:
張某於2016年11月份受張某的委托就張某欠廣發銀行信用卡債務問題與廣發銀行泰某冰經理進行協商,當時協商的情況是可減免至19萬多元,但需壹次性還款,其將該信息反饋給張某,但當時張某說要壹次性還款沒有這個能力;
證人賴某弘質證:
我通過中介與張某溝通,商量購買張某位於惠州市惠城區河南岸街道辦事處馬計新民村*號*單元4層0*號房的房產。當時張某稱自己的貸款就快到期了,急著拿售房款去償還貸款。但因該房屬於集資房,不利於辦理按揭貸款,壹直到2016年年底銀行才批款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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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惡意透支人民幣83806.8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庭審時不認罪,但其庭後向本院提交《悔過書》,表示認罪悔罪,並已還款人民幣197800元,剩余款項由發卡行減免處理,對其從輕處罰。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惡意透支“財智金”人民幣70000.05元問題。
經查,“財智金”系廣發銀行推出的壹種透支轉賬分期還款服務,是銀行針對審批通過的客戶,通過透支轉賬的方式從其信用卡中扣除壹筆不超過其綜合授信額度的現金,並劃撥至持卡人指定的同名國內銀行儲蓄賬戶,客戶分期償還本金和手續費。
對該款項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現分析如下:
關於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對於張某拖欠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未歸還的事實,因張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被告人張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辯護意見。
對被告人張某透支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現分析如下:
關於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拖欠廣發銀行“財智金”本金70000.05元,不屬於“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以及對於被告人張某透支信用卡本金83806.89元,其在公安機關立案後,檢察機關起訴之前,已經歸還拖欠的全部本金,其余金額已經得到廣發銀行的減免,依法可以予以輕判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其它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個月內,壹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相關問答:廣發財智金還不起了怎麽辦1、協商還款:廣發財智金還不起了可以主動聯系廣發財智金客服,申請協商還款,說明協商還款的原因,並保證會按照新的還款計劃進行還款,壹般客服都會同意的。
2、借錢還款:廣發財智金還不上可以向自己身邊的親朋好友進行借款,先解決還款危機,保證不出現逾期,等過了這段時間,然後再給親朋好友進行還款。
3、不過需要註意的是,廣發財智金申請協商還款需要經過審核,只有審核通過才可以按照新的還款方式還款。
相關問答:廣發的“財智金”是忽悠人的嗎?財智金,不是忽悠人的,但是利息和額度這些妳需要了解。
1,額度,有分占用信用卡額度和不占用信用卡額度,例如妳有50000額度的信用卡,財智金分期30000.卡額度就剩20000可以使用,這種占用卡額度,叫額度內財智金。
另外壹種,妳信用卡額度50000.分期財智金30000,信用卡額度還有50000可以使用,這種屬於不占用信用卡額度。
2.分期利息,首先基準分期利息是0.75%,10000分期12期,每期本金就是833?利息75,每期其實利息壹樣但是妳的本金越來越少,折合年利率達到16%左右。但是經常做財智金都會有活動打折利息,69折.53折比較常見,如果有折扣使用,相對民間借貸還是很便宜的,希望能幫助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