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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專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加強專利管理,保障專利權人和有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管理、專利實施與許可、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專利行政保護及其他與專利管理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事業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將專利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協調處理專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專利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專利工作成績突出、有重大發明創造、實施專利取得明顯效益、舉報和查處假冒、冒充專利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資金,用於符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和有市場前景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相關費用的資助和實施扶持,以及專利戰略研究、專利信息數據庫建設的投入和其他專利管理工作。

專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財政專項預算撥款,並逐年增長。專利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專利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工作制度。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

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安排壹定的專項資金,用於本單位專利保護和管理。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第九條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尊重員工非職務發明創造,把員工申請專利和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作為其業績考核的主要依據之壹。第十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自行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轉讓專利權的,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

對職務發明以專利權入股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該股份中提取不低於20%的收益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獎勵、報酬依法另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壹條 對非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授權後,屬發明專利的,可以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獎勵,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區、縣(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獎勵。第十二條 專利權可以作價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先通過法定機構按程序進行資產評估;涉及非國有專利資產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評估機構在按規定報國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同時,抄報市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第十三條 承擔職務發明創造的員工退休或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將有關專利申請的全部技術資料歸還單位。單位應與員工就此作出約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或申報人不提交的,不予立項、認定、授獎:

(壹)申請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二)申報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申報省、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

凡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在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以及基礎上完成後,均應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供專利檢索報告。

專利檢索報告可以委托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原則,就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費用和專利年費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壹)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在其他單位學習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合作進行發明創造或者委托進行發明創造的;

(五)訂立其他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合同的。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當進行專利法律狀態認定:

(壹)申報市級科技、經濟計劃的項目中含有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或者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三)請求專利管理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的;

(四)設立企業、資產重組、引進境外技術或者從事境外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的;

(五)技術或者產品出口項目中,涉及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

(六)商品銷售中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七)舉辦各類技術與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八)其他應當認定專利法律狀態的。

專利法律認定由市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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