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茶產業包括茶樹種植、茶葉加工、品牌建設、文化活動及其相關扶持與服務。
本條例所稱茶葉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屬茶組植物的鮮葉加工而成的產品。第三條 茶產業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品牌引領、市場主導,科技支撐、質量保障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第四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茶產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促進茶產業發展協調機制,完善茶產業發展政策措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茶產業發展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茶樹種植、茶葉加工等活動的指導、服務、監督,落實茶葉質量安全屬地管理的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鼓勵制定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村規民約。第六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茶葉質量安全可追溯和監管體系,組織、實施茶樹種植和茶葉加工、包裝、運輸等環節的清潔化工作,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產業宣傳,普及茶知識,傳播茶文化。
鼓勵廣播電視、網站、報刊、融媒體等加強茶產業宣傳。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參與茶產業發展。第九條 支持培育發展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行業社會組織應當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訓,引導茶葉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第十條 對在茶產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茶樹種植第十壹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中連片、適度規模、優質高效、標準規範、產業配套的發展方式,推動茶樹種植基地建設。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茶樹標準化種植技術規程。
茶樹種植應當根據茶樹生長發育特性,按照種植技術規程標準化種植。第十三條 產茶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茶樹種植基地建設工作:
(壹)鼓勵茶樹種植基地依法流轉,促進規模化經營;
(二)加強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茶樹品種優選優育,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擴大高標準茶樹種植基地;
(三)實行病蟲草害綠色防控,推廣生物、物理、生態協調等綜合防控及統防統治先進技術;
(四)支持開展茶樹種植基地綠色、有機、地理標誌、良好農業規範農產品等認證;
(五)建立500畝以上連片茶樹種植基地環境監測、氣象信息系統;
(六)推廣使用有機肥和茶葉專用肥,實行測土配方施肥;
(七)推廣茶樹鮮葉采摘機械化;
(八)支持建設品牌茶葉、特色茶葉、出口茶葉專用基地;
(九)加強茶樹種植基地周邊生態環境保護。第十四條 茶樹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茶樹種植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壹)使用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來源、數量、使用地點、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樹種植基地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茶樹鮮葉的采摘日期、產量。
茶樹種植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茶樹種植生產記錄。第十五條 茶樹種植基地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壹)使用劇毒、高毒、禁用的農藥;
(二)使用化學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未登記在茶樹上使用的農藥;
(三)未按照農藥的標簽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註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記在茶樹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