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復議申請、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適用本規程。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復議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閱有關文檔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擬訂、制作和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適用調解。第二章 申請復議的範圍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復議:
(壹)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壹)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壹十五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願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六條 對下列情形之壹,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壹)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八)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願許可取得人對非自願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第三章 復議參加人第七條 依照本規程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復議申請人。
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其權利或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復議程序中的被申請人。第八條 對涉及***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應當由***有人***同提出復議申請。第九條 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所述期限的,該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