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註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體現智力勞動價值分配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利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引導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機制,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制定、落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目標和措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商務、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相關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及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進、扶持對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鼓勵科技成果優先在本省轉化。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防科技工業成果信息與推廣轉化平臺,推動國防科技成果與民用領域科技成果的雙向轉化。
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承擔國防科技計劃任務,支持軍用研究開發機構承擔民用科技項目。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科技報告制度,推進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享和轉化應用。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報告納入本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管理範圍,建立科技報告分類管理制度,完成科技報告分類、管理與匯交工作。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服務。公布有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十壹條 地方財政資金資助的應用類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合同或者課題任務書中,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轉化科技成果義務,並將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與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創造、管理與運用。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和科技信息目錄。
鼓勵非財政資金資助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促進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
(壹)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協議定價公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等管理制度;
(二)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支持本單位人員轉化科技成果;
(四)保障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轉化人獲得獎勵和報酬;
(五)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 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單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應當促進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利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