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相應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第二章 高新技術產業化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需要,鼓勵、支持和引導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的實施。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取得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將高新技術成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轉化或者產業化,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第九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參與企業技術改造或者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參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所占企業股份的比例,由投資各方依法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70%。第十條 支持企業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開展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合作、技術攻關、成果轉讓、咨詢服務、人才培養等。第十壹條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可以申請國家和省相應專項資金支持。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活動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與各種不同類型的國際經濟技術區域建設和貿易活動,根據需要設立境外機構,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第三章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第十三條 建立和實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認定、復審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復審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並可以申請國家和省相應專項資金支持。第十四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新建的用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可以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五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形成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納入政府采購目錄。
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和采購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取不少於當年銷售收入5%的技術開發費,用於企業技術創新。第四章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設立的特定經濟區域。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為促進形成具有明確特色和壹定國內或者國際競爭力的大規模高新技術產業生產能力和高水平研究與開發能力的特定區域。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發展工作。第十八條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向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集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