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二)商標權:單位註冊商標和服務標記;
(三)著作權(版權):主要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攝影、錄像及其它圖形,文字等創作作品,以及圖書資料,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
(四)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主要包括非專利技術,有關科研、設計、生產、管理、市場;財務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四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包括階段性成果)為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創作作品或由單位提供資金。資料等創作條件,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編輯作品,均為職務作品。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是指:
1.在職人員履行本職工作,或者履行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2.離休、退休、退職或者調動工作人員在離開原單位壹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材料、場地、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第二章 權屬第五條 由國家或部門投資(或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其成果歸國家所有。國家建材局代表國家對其主管的科技項目成果進行產權管理,項目完成單位享有持有權和使用權。第六條 根據國家計劃,對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國家建材局有權決定在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的單位支付使用費。第七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其專利申請權、持有權、使用權及轉讓權均屬單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文件上署名的權利、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非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技術成果,其成果所有權屬完成者。第八條 對於職務作品,作者享有著名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如:作品發表權、使用權等)由單位享有。第九條 單位變更、終止時,對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以及仍在保護期內作品的著作權,依法由承受權利義務的單位享有。若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則由國家享有。第十條 在執行單位任務過程中所產生或形成的不對外公開的信息屬單位所有。該信息包括工藝參數、試驗數據、調研資料、技術訣竅、設計方案以及招投標文件、用戶情況、經營渠道等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第十壹條 受單位委派出國講學、進修、培訓等人員,除與接收方另有協議外,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屬單位所有。第十二條 經合法途徑接收的培訓、進修、離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職人員,在學習或工作期間,利用接收單位或學校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其成果歸接收單位或學校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第十三條 合作開發所完成(或形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成果權由合作各方***享。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其權屬按研究開發方與委托方合同約定。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第十四條 國家建材局科學技術司歸口管理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
(壹)制定適用本系統知識產權保護規章,指導、監督、檢查直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二)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和交流經驗;
(三)依法調解及處理局屬單位發生的專利糾紛;
(四)協助局屬單位或配合其它執法單位,調處局屬單位間或與局系統外的知識產權糾紛;
(五)負責國家各類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第十五條 單位應明確分管領導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
(壹)宣傳和組織職工學習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細則或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承辦單位的專利或鑒定申請、商標註冊、成果登記等工作;
(三)認定單位的商業秘密,並明確已認定的商業秘密的內容、範圍及保護措施;
(四)參與簽訂或審核本單位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
(五)接受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訴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