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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和“後讓與擔保”有什麽區別?謝謝大家

“轉讓擔保”和“轉讓後擔保”有三個區別:

1.在權利轉移的時間上,第24條的規定顯然是借款合同簽訂至借款到期期間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情形,與狹義上約定的權利提前轉移的情形明顯不同。這是兩者最明顯的區別,也是分開定義的基礎。

2.在權利狀態下,讓與擔保在既得狀態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後,授予擔保取得的是標的物未來所有權的有限期待權,而不是對標的物所有權的直接享有,未來這種期待權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3.兩者最根本的區別是擔保的效力。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期間,讓與擔保中的債權人有義務不得擅自處分抵押物。但壹旦違反這壹義務,處分抵押物,根據《物權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保證人對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很可能遭受損害。

擴展數據:

轉讓擔保的特點:

1.轉讓擔保的排序居次與所有擔保權益相同。讓與擔保的成立必須以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不脫離主債權,其效力也受主債權效力的影響。

2.將擔保標的物的權力轉移給債權人。提前轉讓抵押物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目的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被擔保方(通常也是債權人),債權人基於占有的變更而間接占有抵押物,即不需要轉移占有來轉移擔保,抵押物仍由保證人占有和使用。

3.讓與擔保的客體是廣泛的。與抵押、質押、留置相比,讓與擔保的對象較廣,如托收(如原材料、庫存半成品、產成品等。)、集體財產(如企業、工廠的機器設備等。)、知識產權、尚未形成權利的財產利益(如在建房屋、未登記的不動產、老店招牌等。)和壹些新的權利。

4.這是壹個非典型的保證。讓與擔保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協議設定,它不是成文法規定的法定物權類型,而是通過判例和學說確認其合法性而確立的擔保方式。與抵押、質押、留置等典型擔保相比,屬於非典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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