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保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下簡稱工程),並對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對地形、地質、水文等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和綜合分析評價,以查明工程建設場地及相關區域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對工程技術、土木工程、建築、公共基礎設施、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規劃和論證,編制設計文件(含圖紙、圖表)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沒有工程勘察設計,不得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測繪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相關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勘察設計資質
第六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七條申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等級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並具有法定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質證書的等級和申請程序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註銷、合並、分立的,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業、註銷、合並、分立後30日內到原資質證書審批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通過互認或者考試取得內地註冊資格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員,已經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也可以受聘於本自治區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允許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其資質證書、圖紙和印章。
第三章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和承包
第十壹條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業務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證書的個人或者單位。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實行招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項目,可以不實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十五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或者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個人和單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包。參加聯合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資質證書,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第十七條經發包方同意,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中的部分單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工程勘察設計費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國家和自治區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由合同雙方約定。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收受賄賂或者回扣、手續費等利益。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給予回扣、手續費等好處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四章工程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施質量控制。
第二十壹條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以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定,遵守合同。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拒絕發包人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照程序分階段進行,達到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要求。
工程勘察階段的劃分應適應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滿足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工程設計階段分為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築工程、技術要求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築、城市雕塑等。還包括方案設計階段。
第二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推薦淘汰和不合格的產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標明編制單位的名稱、資質證書等級和編號,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和相應專業的註冊執業人員簽字,並加蓋註冊執業人員專用章和國家規定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設計文件在施工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修改設計文件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設計文件修改部分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建設,說明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解決工程勘察設計在施工中出現的技術問題,並參加調試和工程竣工驗收。
重大復雜項目應按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二十七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計算機軟件和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未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重復使用。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的;
(二)未經工程勘察設計的工程正在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其發包行為無效,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壹)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歇業、撤銷、合並、分立,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產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件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失誤,造成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和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免勘察設計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決定。
第三十六條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越權限或者不按資質條件審批資質證書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索賄受賄的。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5月1999日起施行。
建築工程勘察資質
2007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建設部令第160號發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強調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以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工程勘察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勘察服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有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為丙級:工程勘察服務資質不分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所有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和所有層次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相應等級和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服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巖土工程管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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