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是同壹個人(自然人),其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申請人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發明人是直接做出創新貢獻的人。2、申請人可以不是發明人,也可以是發明人。專利權人,申請授權了,申請人就是專利權人。專利授權壹定是授權給申請人。3、如某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申請人、發明人填寫的都是該自然人,則發明人和專利證書上體現的專利權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上體現的,是申請人)是同壹個人。4、專利證書上,不會體現“申請人”字樣,只有“專利權人”,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人,就是(發明專利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申請人。5、專利申請人是指提出專利申請的單位或個人,當專利審查通過之後,專利申請人就成為專利權人,具有主張專利法所賦予專利的權利,簡單說,申請人就是專利還在審查中的稱呼,審查通過後身份就變成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才能拿著專利去告人。6、發明人是指對該件專利的技術具有貢獻的人,壹般來說在企業內,研發人員是發明人、企業是專利申請人,當專利核準後企業就是專利權人(研發人員還是發明人),企業可以拿專利告人,但是研發人員不行。7、在權利上,發明人只有姓名表示權,如果發明人與申請人是雇主,受雇關系,發明人可以要求申請人給予獎勵。
法律客觀:專利申請人的分類如下:1.原始申請人和繼受申請人原始申請人是指在發明創造完成之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約定,直接享有專利申請權利的人,如非職務發明創造人個人、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等。繼受申請人是依法從原始申請人那裏獲得專利申請權的人,如專利申請人將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他人,那麽合同的受讓人則為繼受專利申請人。2.先申請人與後申請人先申請人和後申請人是針對多個專利申請人而作的劃分,這種劃分的基礎條件是:同時存在兩個或以上的獨立申請人,先後就相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就同嘲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個申請人專利權。於是,有的國家專利法采用先發明原則,依法將專利權授予先發明人;有的國家專利法采用先申請原則,依法將專利權授予先申請人。采用先發明原則可以保證最早發明人獲得專利權,但是,在確定誰先發明時容易發生舉證困難,也不利於促使發明人盡快提出申請並公布其發明。而采用先申請原則,簡便易行,避免了誰是最先發明人的爭論,減少了法律糾紛,還可以促使發明人盡早提出專利申請,促使新技術早日公開,推動技術的進步。因此,鑒於先申請原則的優勢,我國專利法采用了先申請原則。具體而言,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法授予最先申請人專利權,後申請人即使實際上是先發明創造人也不能獲得專利權。那麽,如何確定誰先申請?以申請日為準。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如果專利申請文件是直接送達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而無論是直接申請或郵寄申請,如果申請人提出優先權請求的,則按照優先權的原則確定申請日,即通過優先權的適用,依法將申請日提前。3.外國申請人和本國申請人這種分類方法是以申請人的國籍為標準進行劃分的。任何中國公民和單位依法都可以提出專利申請,而外國人(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時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按照國際慣例和《巴黎公約》的原則,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享有國民待遇,即與本國公民壹樣有權申請專利。而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之壹,則可依照《專利法}在我國申請專利:壹是外國人的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雙邊協議規定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二是外國人的所屬國與我國***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三是盡管外國人所屬國與我國既沒有簽訂雙邊協議,又沒有***同加人國際條約,但對方在專利法中規定或者在實踐中依照互惠原則給我國國民以專利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