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社員權。人身權是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權利;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智力成果或商業標誌獨占的排他的利用的權利;社員權是社會團體成員基於其成員地位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和。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是可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幹涉的權利;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壹定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當事人壹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3、根據權利人能主張權利的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壹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相對權是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壹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4、根據權利的相互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是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