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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成知識產權小課堂:(IP)知識產權為什麽持續火熱

三、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罪過

刑法學界壹般認為,知識產權犯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類罪。這是因為:第壹,從刑法理論上看,知識產權犯罪可歸入法定犯。法定犯作為壹定的社會現象,其本身並不壹定蘊含著法律所禁止的性質或為社會所責難的性質,國家之所以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完全是出於某種行政的社會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於其倫理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較弱,不宜對其主觀犯意過於苛責,行為人只有在出於故意的情況下,才宜作為犯罪對待。過失行為則通常作為壹般違法行為處理。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謙抑的價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從刑事立法來看,考慮到刑事立法以懲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和犯罪故意壹般不作規定,過失則明確規定的立法原則,本類犯罪應屬故意犯罪無疑。

我國刑法學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要素和內容還有不同的認識,尤其表現在對於違法性認識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壹,關於違法性認識。對於違法性認識是否為故意的要素,各國刑法有不同的規定,刑法學界爭議較大,實際部門也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在此問題上持何種立場和態度對於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

第二,關於犯罪目的。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目的內容,尤其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目前,在刑法學界爭議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壹種認為:知識產權犯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是這類犯罪的***同主觀特征,同時也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14](P.460~461)。

第二種認為: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的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基於故意;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在主觀方面除了是基於故意之外,還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商業秘密權的犯罪也不需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種認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個範圍限制過窄、過死,建議除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外,考慮到行為人在抄襲、剽竊、假冒他人作品時是以秘密方式進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盜竊他人名譽為目的”或“以詆毀他人名譽為目的”等表述,適度擴大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規定。

四、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國刑法中,有些犯罪行為事實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構成關於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的規定,則構成犯罪,這被稱為行為犯。但有壹些犯罪行為,卻要求具備諸如“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等條件才成立犯罪,這被稱為情節犯或結果犯。為便於研究,我們將前述四個要件稱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它們對於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將“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稱為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它們對於情節犯、結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於我國采取犯罪構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這不同於外國刑法犯罪構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作為立法定量的表現,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直接作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標誌,其規定是否適當,意義重大。

我國刑法典對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構成描述性要件的規定有以下5種情況:

1.以“造成重大損失”作為要件,如侵犯商業秘密罪。

2.以“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作為要件,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3.以“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作為要件,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4.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作為要件,如侵犯著作權罪。

5.以“情節嚴重”作為要件,如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

可以預見,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改革開放的中國社會必將面臨日益嚴重和復雜的知識產權犯罪問題。如何完善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擺在刑法學者面前的壹個重要課題,我們期待著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研究進壹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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