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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等。

1、許可貿易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2、技術服務與咨詢指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運用所掌握的專業技術技能,向委托方提供知識性服務。

3、特許專營指由壹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防法或經驗轉讓給另壹家企業的壹項技術轉讓合同,後者有權使用前者的商標、商號名稱、專利、服務標誌、專有技術及經營管理經驗,但須向前者支付壹定金額的特許費。

4、合作生產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以合作經營的方式,在生產過程中,充分發揮合作各方的有利條件,***同生產某項產品。

有關國際技術轉讓的國際立法:

為促進技術的正常轉讓與發展,促進各國之間在技術轉讓領域的合作,促進國際技術的增長,聯合國有關文件確立了相關原則。

聯合國大會於1974年5月1日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中指出:“應當是發展中國極具有獲得現代科學和技術成就的途徑,促進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與建立本國的技術,並按照適合於他們的經濟方式和程序進行。”

聯合國大會於1974年12月12號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也規定:所有國家都應促進國家間的科學合作和技術轉讓,應適當的照顧到所有的合法權益,包括技術的持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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