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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文件

國際勞工組織貿易規則

摘要:WTO體系的調整對象能否擴展到“貿易與勞工”仍有爭議。發達國家為了保持自己的市場份額,積極倡導企業社會責任,配合勞工組織實施勞工標準,在WTO體系內提出貿易和勞工問題。從多邊貿易體制本身來說,WTO為解決貿易和勞工問題留下了制度空間。從發展趨勢看,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以及區域經濟壹體化的蓬勃發展將對WTO貿易和勞工問題的談判產生重大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實體性規範對國際經濟關系表現出越來越廣泛的規制,觸及傳統貿易以外的壹些領域,而國際福利標準即勞工問題也是將影響現行WTO法律體系的調整對象之壹。世貿組織關於貿易和勞工的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準問題。勞動標準是國內勞動法規範的範疇,是壹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最低保障標準。1919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ILO)是迄今為止制定國際勞工標準最權威的組織。

WTO貿易與國際勞工標準之爭

(壹)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

在多邊貿易體系中,國際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因為壹國勞工標準低會降低壹國生產者產品的生產成本。如果產品出口,會在價格上占有絕對優勢,從而影響國外同類產品的銷售。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應該是指狹義的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工作條件的標準,包括勞動者的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福利待遇等。,而且從廣義上講,還包括廢除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權和集體談判權、消除對兒童的剝削和消除就業歧視。國際勞工標準屬於國際法範疇,往往以協議、宣言、憲章、公約等形式出現。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是國際勞工標準的主要來源。當然,聯合國等組織通過的國際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的章程、宣言和決定中的相關規定也是國際勞工標準的內容。

有學者提出,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關稅大幅降低,壹些傳統的非關稅壁壘正在逐步消除。與此同時,壹些發達國家正在利用它們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水平上的差異,構築壹種新的、更加微妙的國際貿易壁壘,這種壁壘被稱為“藍色貿易壁壘”,也稱為“勞工壁壘”或“社會壁壘”。這種新型壁壘的基礎是工人待遇、勞工權利和勞工標準。因此,在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中,國際勞工標準成為了壹個與貿易相關的問題,並且壹直是成員間的熱點問題。

(二)WTO貿易與國際勞工標準之爭的歷史和現狀

貿易和勞工關系的發展歷史是與經濟全球化進程聯系在壹起的。在國際上,美國最早將勞工問題與貿易聯系起來,並壹直致力於確立勞工標準在多邊貿易談判中的地位。1947在美國的推動下,《哈瓦那憲章》第七條引入了勞工標準條款,但由於美國沒有批準《哈瓦那憲章》,引入的勞工標準條款形同虛設。此外,美國在“肯尼迪回合”和“東京回合”中提出的國際勞工標準問題,也因為發展中國家的抵制而未能實現。

1993烏拉圭回合馬拉喀什會議上,美國等發達國家提出在多邊貿易規則中加入“社會條款”,要求將勞工標準寫入《馬拉喀什部長宣言》,試圖將這些社會問題與國際貿易聯系起來,但無果而終。然而,盡管馬拉喀什部長級會議在其宣言中沒有涉及勞工標準問題,但它同意將這壹問題提交未來的世貿組織討論。

1996在WTO-新加坡會議成立後的第壹次部長級會議上,美國再次把以勞工狀況和勞工權利為核心內容的勞工標準作為會議議題,並最終在《新加坡部長級會議宣言》中將“勞工標準”列為內容之壹,這表明發展中國家認識到“勞工標準”是國際貿易中的壹個問題,並承諾予以解決。此外,將“勞工標準”寫入宣言,也意味著世貿組織承認勞工標準,這為後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問題上的爭論埋下了伏筆。

1999第三屆部長級會議在美國西雅圖舉行。由於會外勞工組織示威的壓力,美國政府在會上態度強硬,堅持將勞工問題納入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由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存在嚴重分歧,談判失敗了。

在2000年聯合國貿發會議第10屆大會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問題上的矛盾更加尖銳。發展中國家就勞工標準達成共識,壹致拒絕將勞工標準納入多邊貿易體系,強調團結合作。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也強調立場的統壹,進壹步向發展中國家施壓。

新壹輪多哈回合談判於2001開始。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堅決抵制,為了避免破壞多邊談判,《多哈部長宣言》沒有提及勞工標準問題。至此,WTO關於勞工標準的爭論告壹段落。

WTO貿易與勞工標準之爭的原因分析

(壹)世界市場份額之爭

國際勞工標準的出臺與WTO談判形成的關稅壁壘的削減密切相關。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過談判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成員間關稅的不斷降低。它所帶來的世界貿易格局的最大變化是,雖然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總額中仍占有較高的比重,但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在國際貿易總額中的比重也大大增加。這壹變化表明,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在不斷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也在逐步增加。但同時也存在壹個客觀現實,即發展中國家主要出口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品。事實上,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換取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進口,並沒有讓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獲得絕對優勢,反而讓發達國家感到不安和焦慮。他們把國內經濟蕭條、工廠破產、失業率上升歸咎於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勞動密集型產品,認為勞動密集型產品沖擊了他們的市場。

因此,在WTO談判中,發達國家竭力通過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設置障礙,非關稅壁壘被頻繁使用。其中,勞工標準被發達國家試圖用作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壹,目的是對其國內市場給予貿易保護,希望通過這種保護手段解決國內經濟和失業問題,確保其強大的市場壟斷地位。

(B)國際勞工組織對制定貿易規則的影響

國際勞工組織是根據1919年《凡爾賽條約》與國際聯盟同時成立的。它曾經是國際聯盟的壹個自治部分。二戰後,國際勞工組織於5月1946與聯合國達成協議,接受其領導。國際勞工組織(ILO)在同年9月舉行的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為聯合國下屬負責勞工事務的專門機構。截至2001,國際勞工組織有175個成員國,* * *制定了184項公約和192項建議。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聲稱,其章程規定的目標和宗旨是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實現持久和平,使“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安全和機會平等的條件下,尋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為此,主張采取各種措施實現充分就業,提高勞動和生活水平,使勞動者享有合法權益。

為了實現其目標和宗旨,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其中有三種勞工公約:核心勞工標準和八種公約,包括1930《強迫勞動公約》和1951《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等。勞動專業公約,包括就業促進、社會政策、勞動行政、勞資關系、社會保障等。;針對特定目標的公約,包括關於婦女、童工、未成年工人、老年工人、殘疾人、移徙工人、海員、漁民、碼頭工人、家政工人和其他特定群體的公約。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的立法對國際勞工保護具有積極作用,但國際勞工公約特別是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是基於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和需求,因此勞工標準過高,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實際社會經濟需求,在發展中國家實施難度很大。因此,發展中國家執行公約的情況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監督和審查的重點。即便如此,發達國家仍然認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工標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不夠有力。由於相關勞工標準主要是通過建議來執行勞工公約和建議,只能通過合作而非強制來保證,因此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監督來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如定期發布報告評估成員國的勞工狀況、調查勞工違法行為、發布報告等。然而,國際勞工組織不能制裁其成員國違反規則的行為。因此,發達國家主張將勞工問題納入世貿組織,以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改變國際勞工組織勞工公約的“軟法”特征。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問題上分歧很大,而且勞工標準至今也沒有正式列入WTO的議事日程,但畢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與國際貿易的相關性上已經達成* * *諒解,只是兩者接觸的方式和時間有很大差異。由於勞工標準涉及廣泛的社會利益,受到諸多政治經濟因素的制約,WTO作為壹個多邊貿易組織,不可能將國際勞工組織的所有勞工公約吸收到其條款中。但可以預見的是,未來世貿組織關於貿易和勞工問題的談判,就勞工標準而言,必須以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為基礎,考慮到各國的各種社會、經濟、法律和歷史因素,建立適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多層次勞工標準。

另外,從國際組織的關系來看,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而世貿組織是聯合國之外的特殊組織。但是,在規則談判中,世貿組織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包括其他國際組織已經形成的公約,對世貿組織規則的制定影響很大。這從世貿組織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規範就可以看出來。在世貿組織將國際貿易體系的調整範圍擴大到知識產權領域之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壹直在專屬履行職責。然而,當世貿組織的工作範圍擴大時,世貿組織將原來由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處理的對象納入了自己的體系。據此,可以預見,WTO與ILO在勞工標準制定方面的合作也將存在。合作的方式之壹可以像WTO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OECD等的合作。國際勞工組織在世貿組織機構中享有觀察員地位,對世貿組織貿易和勞工相關規則的制定具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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