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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急求解答,謝謝~ ~

1,答:1。首先,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具體的開業日期。如未規定開證時間,應盡快催證,必要時可邀請國外機構或相關銀行代為協助催證。

2.合同是按CIF條款簽訂的,賣方不要急於根據開證函辦理裝運和交貨。

3.收到信用證確認書後,應根據合同及時認真核對和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承擔審查信用證的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後,如發現問題,應根據問題的性質,與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妥善處理。對不符合我國外貿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收匯安全的,我們必須要求外國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的情況下,要堅持收到銀行信用證的確認書或修改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在工作中造成被動和經濟損失。

2.答:顯然,本案中,A已經侵犯了B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並負責回收全部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B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制造商應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接受訂單和簽訂供貨合同之前,他們應檢查和審查買方生產和銷售貨物的資格,特別是確保貨物的註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就交易條款達成壹致後,交易即告結束,買賣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本案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的通信往來已構成要約和承諾,可視為買賣雙方的交易。

接受是壹種法律行為。承諾壹經生效,合同即成立,不得撤回承諾或修改其內容。未能按時履行其承諾的,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如果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時,賣方未能按時交貨,買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措施如下:

(壹)要求實際履行;

(二)合同終止;

(三)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公約》的規定,當賣方不交付貨物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打官司,法院根據《公約》的規定是不能判令實際履行的,因為《公約》並沒有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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