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修訂已經適應了形勢的變化。
自1936首次制定以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為了適應不斷變化的貿易形勢,先後經歷了1953、1967、1976、1980、1990。
20世紀50年代末,鑒於西歐和東歐國家與前蘇聯之間、東歐國家與前蘇聯之間普遍存在的進口國邊境交貨和目的地交貨的貿易慣例,國際商會在1967中增加了兩個貿易術語:邊境交貨(DAF)和完稅後交貨(DDP)。
鑒於貨物航空運輸日益普遍的情況,1976中增加了FOB機場壹詞,並再次擴大了適用範圍。
隨著集裝箱運輸方式的發展,多式聯運應運而生,門到門交貨方式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應用。為了適應這種國際貿易的需要,國際商會在198O中增加了貨運代理(FCA)這壹術語,以適應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地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貨物裝船前在陸地上的壹個點,在這裏將貨物裝入集裝箱,通過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多式聯運)進壹步運輸。
1990期間,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在國際貿易中越來越頻繁地使用,越來越多的交易通過計算機通信處理。為了適應這種情況,聯合國設計並制定了《聯合國貿易信息指南》、《聯合國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信息交換規則》和《電信貿易信息交換實施統壹規則》。同時,CMI在1990第三屆大會上通過了CMI電子提單規則。在這種情況下,用電子單證取代紙質單證將成為全球貿易的趨勢,這樣單證可以快速準確地交付,方便了國際貿易。因此,1990修訂的《通則》明確規定,當賣方必須提供商業發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單據時,可以提供“等同的電子單據”而不是紙質單據。
1999年,為了使貿易術語進壹步適應全球免稅區的發展、交易中電子信息使用的增加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修訂了Incoterms,並於1,2000年生效。
三大變化旨在解決THC。
據悉,最新修訂的總則有三大變化。
首先,將原來的13貿易術語縮減為11,並創建了DAT和DAP兩個新術語,以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來的四組術語變為兩組術語,分別是適用於所有運輸方式的術語,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適用於水運的術語,包括FAS、FOB、CFR和CIF。
據內部人士透露,DAT和DAP這兩個新術語可以幫助船舶管理公司找出THC由誰負責。目前經常有買家投訴,貨物到港後被要求兩次支付碼頭處理費,壹次是賣方,壹次是船公司,而新通則明確了貨物買賣雙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其次,在2010新通則的指導性解釋中,要求貨物的買賣雙方、運輸承包商有義務向各方提供相關信息,以了解涉案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是否能夠滿足安檢要求。這將有助於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所載貨物是否違反了《危險品條例》,防止在沒有提供相關安全文件的情況下將違禁品藏在船舶的集裝箱內。
由於國際貿易市場的電子貨運趨勢,《通則》也表明,在買賣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電子單證可以替代紙質單證。
第三,值得註意的是,在新的總則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換句話說,在FOB、CFR和CIF術語的原始定義中,刪除了“船方”的概念,代之以“置於船上”。此前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壹切風險改為“賣方承擔貨物裝船前的壹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從裝運港裝船後的壹切風險”。
非強制性行業反應冷淡
新發布的《通則》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首次修訂,也是中國專家首次參與規則修訂。之前的版本已經廣泛使用,FOB、CIF等國際貿易術語已經深入人心。此次修訂的實施本應是壹件大事。但記者多方采訪後,事實是業界反應冷淡。
海關總署負責外貿數據統計的人甚至都不知道這件事。經記者解釋後,他評論道:“這是國際貿易實務的內容,我們的研究分析不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個人認為,這不會影響貿易的總量和流量,但交易規則的改變(或者對具體合同條款更好的約定)應該是技術性的東西,而不是影響貿易的因素!”
中遠集裝箱運輸公司的壹些人士也認為,修訂後的通則對航運的影響將小於對貿易的影響。至於THC之爭是否真的能像媒體報道的那樣得到改善,當了幾十年船長的劉並不看好:“新的《通則》中有壹條規定:‘‘DAT規定賣方應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壹切風險和費用’。似乎賣方在目的地不用承擔風險和費用,包括THC。對此,船運公司可以說:箱子還在妳車上。妳能說妳已經到了嗎?那妳可以在碼頭等。如果妳想在把車拉出來之前喝水吃東西,歡迎妳開回來。不要沖動。如果船到了,輪到妳裝貨時,我們會打妳的手機。"
即使不存在船公司故意“挑詞”刁難對方的假設,但據記者了解,通則是由全球商人私人團體國際商會制定的,其制定的規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當交易雙方在合同中使用該組織制定的貿易術語時,這些貿易術語才會因為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據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人員介紹,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選擇不同版本的所有貿易方式。總則本身只是壹個方便雙方溝通的工具,並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在買賣雙方不壹致的情況下,《通則》引入的Dat和DAF這兩種新的貿易模式旨在解決THC爭端,盡管買賣雙方對THC的責任是明確的。
它只是工具性的,而不是強制性的,這大概也是業界對新修訂的總則無動於衷的原因。
掌握術語避免貿易爭端
雖然新版《通則》可能不會對貿易和航運產生太大影響,但畢竟這些條款會被廣泛使用,如果真的寫進貿易合同,也會產生法律效力,因為不了解這些條款的內涵而引發貿易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而且修改後,總則的適用範圍也越來越廣。據報道,這是根據當前的貿易形勢制定的。由於歐盟與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發展,《通則》及時取消了壹些不切實際的貿易術語,如DAF,在1953中更新為邊境貿易。因此,新版《通則》的適用範圍並不局限於國際貿易,而是擴展到了中國。
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理解這些術語,根據自己的利益正確選擇貿易方式是非常必要的。為此,記者采訪了匯生律師事務所的魯瑉律師。她詳細解釋了兩個新的貿易術語,DAT和DAP。
在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碼頭交貨(DAT)已經取代了壹般規則2000中的DEQ。這意味著當貨物從任何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到買方指定的港口或地點並由買方處置時,賣方將完成交貨。與原DEQ壹樣,DAT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僅在必要時),但賣方沒有義務進口貨物、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辦理進口的任何相關海關手續。但與之前的DEQ不同,DAT在集裝箱運輸方面比之前的DEQ更方便實用。因為在集裝箱貨物的運輸中,有可能集裝箱在某個港口卸貨後會進入堆場等待再次運輸,而不是直接在卸貨港卸貨。這種情況下的交貨不包括在原始的DEQ中。
在2000年通則中,目的地交貨(DAP)取代了DAF、DES、DEQ和DDU。應該指出的是,DAP位於新通則的第壹組,即它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在這壹術語下,運輸工具仍然可以是船只,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以看出,新的DAP項完全可以替代之前的DES項。同樣,根據DAP術語,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輸到指定目的地的所有費用和風險(進口和清關費用除外)。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使用貿易術語時,雙方應註明使用哪個版本,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導致貿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