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原則包含四個要點。
1.自動化。當壹個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多於其他成員國享有的優惠待遇時,其他成員國自動享有這種優惠待遇。
2.身份。當壹個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待遇自動轉移到其他成員時,受益者必須是相同的。
3.互惠。任何成員既是受益者,也是給予者。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了最惠國待遇的義務。
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進出口產品和服務貿易的所有部門以及各種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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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路透社金融詞典,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壹項承諾,規定如果壹個締約國的壹方給予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該締約國的另壹方將立即獲得同樣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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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前者是指壹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所有優惠待遇,應無條件、無償、自動地適用於另壹方。後者是指締約國壹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締約國另壹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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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最惠國待遇涵蓋的範圍很廣,其中最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貿易協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進口、出口或過境貨物的關稅和其他稅收;
2、進口、出口、轉關、倉儲和船舶變更中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費用;
3.簽發進出口許可證。在貿易和航行條約中,最惠國條款適用的範圍更廣,包括締約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進入、離開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所有國家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和非歧視性的貿易機會。它被用作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壹種手段。到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被資本主義國家廣泛采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其簽署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和附屬國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由於處於從屬地位,實際上很難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戰後,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的局面,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所有出口商品實行單邊和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普遍優惠關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