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和本實施意見的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單列)和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以下統稱:西部地區)。其他地區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在實際工作中比照有關政策措施予以照顧。
二、加大建設資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建設國債資金用於西部地區的比例。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在堅持貸款原則的條件下,盡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區的項目,爭取提高用於西部地區的比例。
(三)對國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其他專項建設資金、銀行貸款和利用外資以及企業自籌資金解決,不留資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費減免等方面積極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設壹批關系西部開發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氣東輸”、“西電東送”、青藏鐵路、公路國道主幹線、水資源合理開發和節約利用等。
(四)中央將采取多種方式,籌集西部開發的專項資金,支持西部開發的重點項目。鐵道、交通、水利、農業、林業、信息產業等部門在安排建設資金時,要繼續提高用於西部地區重點項目的比重。
三、優先安排建設項目
(五)以科學規劃為指導,發揮計劃和市場兩種機制在配置資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區優先布局壹些建設項目,包括:水利、公路、鐵路、機場、管道、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特色農業發展,水電、優質煤炭、石油、天然氣、銅、鋁、鉀、磷等優勢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特色旅遊業發展,特色高新技術及軍轉民技術產業化。
四、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對西部地區特別是民族地區(指民族自治區、享受民族自治區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壹般性轉移支付的力度。隨著中央財力的增加,中央財政逐步加大對西部地區壹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壹般性轉移支付以各地標準財政收支差額作為計算的依據,按科學合理的原則,根據客觀因素計算標準收入和支出,采用統壹公式,不受主觀因素影響。在壹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方面,對民族地區給予適度傾斜。從2000年起,中央財政安排壹部分財力,專項用於對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
(七)中央對地方專項資金補助向西部地區傾斜。加大對西部地區農業科技發展、旱作農業、節水農業、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農業病蟲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區開展空中雲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對水土條件和沙塵暴進行監測、預測。加大對西部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產田為重點,改善農業基本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大力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業,促進產業化經營;有選擇地建設現代化農業示範區和科技示範區。從2001年起,根據西部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減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對土地治理的投入。對西部地區財政困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因執行1999年出臺的提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和城鎮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補助額根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人數、月人均工資和離退休費增加額及轉移支付補助系數確定。中央補助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教育、科技、衛生、政法、文化、文物等專項資金補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區傾斜。
(八)中央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西部貧困地區。隨著中央財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對西部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的扶貧資金投入力度,主要用於貧困鄉村的基礎設施建設、種植和養殖業、農村基礎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文化衛生事業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與培訓等。
(九)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國家在安排基建投資、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和對地方財政減收補助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基建投資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飛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種苗設施建設補助等。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包括森林管護事業費,國有林區森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費、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補助和下崗職工壹次性安置費補助。對因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影響地方財政收入部分,中央財政在壹定時期內給予適當補助。對森工企業因木材產量調減造成無力償還的銀行債務實行先停息掛賬,然後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通過沖銷呆壞賬等方式予以解決。
(十)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國家按長江上遊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50公斤、黃河上中遊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00公斤糧食(原糧)的標準,在壹定時期內向退耕戶無償提供糧食,補助糧食的價款(每公斤原糧1.4元)由中央財政承擔,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同時,國家給予退耕戶適當的現金補助,補助標準按退耕面積每畝每年20元計算,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國家向退耕戶提供種苗費補助,補助標準按退耕還林還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種草面積每畝50元計算,所需資金由中央基建投資安排。對因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影響地方財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財政在壹定時期內給予適當補助。另外,要積極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壹)對在實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過程中,因改革而造成鄉鎮財政困難,自身無法克服的,中央財政將按照規範的轉移支付辦法,適當給予補助。
五、加大金融信貸支持
(十二)加大對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投入。重點支持鐵路、主幹線公路、電力、石油、天然氣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項目建設。對投資大、建設期長的基礎設施項目,根據項目建設周期和還貸能力,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其中,國家開發銀行對高速公路項目,在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40%和統借統還的條件下,貸款期限可放寬至18年(含寬限期,下同);對水電項目,貸款期限可放寬至25年;對“西電東送”非水電項目,貸款額超過3億元的,貸款期限壹般可放寬至18年,最長可放寬至20年;對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期限可放寬至10年;對其他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放寬至15年。
(十三)擴大以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範圍。繼續辦好農村電網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開展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業務,創造條件逐步將收費權質押貸款範圍擴大到城市供水、供熱、公交、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對具有壹定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
(十四)增加農業、生態建設的信貸投入。對西部特色農業、節水農業、生態農業發展在信貸方面給予支持,扶持壹批有發展前景、帶動作用強、以公司加農戶為經營方式的龍頭企業。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積極擴大農戶小額貸款,對確有還貸能力的可以發放信用貸款。有選擇地增加對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貸款投入。配合退耕還林還草、封山綠化等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對壹些有還貸能力的速生豐產用材林、經濟林、山野菜、中藥材開發以及個體苗圃等項目,增加信貸投入。
(十五)運用信貸杠桿支持經濟結構及產業結構調整。支持電力、天然氣、旅遊和生物資源合理開發等西部優勢產業發展,對貸款金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可以由商業銀行總行直貸解決,貸款不納入當地分行存貸比或限額考核範圍。西部地區農村電網改造貸款,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統壹安排貸款計劃和資金。同時,對西部地區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也要給予信貸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資軟環境
(十六)認真貫徹落實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關政策,深化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改革,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制度創新。除關系國家命脈和安全的企業由國家控股外,鼓勵其他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規範上市、中外合資和相互參股等多種形式,依法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業要依法建立董事會、監事會,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職責,做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經營和監督體制,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盡快到位,強化國有資產經營主體的外部監督。進壹步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新機制。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推進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進壹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組織管理體系、政策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實際工作中加大對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扭虧脫困、改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積極引導西部地區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鼓勵東、中部企業和個人到西部地區投資。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凡對外商開放的投資領域,國內各種所有制企業均可進入。鼓勵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以獨資、合資、合作、特許權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資。
(十八)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序。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其項目建議書,企業在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後,自主決定是否開工建設,並在開工後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十九)認真遵照執行中央關於引進外資工作的壹系列政策、法規。努力優化外商投資的地區布局,鼓勵外商向西部地區投資。合理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除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在西部地區投資於國家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逐步簡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程序。
(二十)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在改善投資軟環境上下功夫,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維護經濟法制。實行政企分開,減少審批事項,規範辦事程序,清理和廢止不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要求的規章制度。確需各級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實行便捷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強仲裁機制建設,及時處理經濟糾紛案件,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七、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壹)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上述各類企業主營收入需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對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生態林應占80%以上)還草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二十四)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免征耕地占用稅的範圍限於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二十五)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執行。
八、實行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二十六)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鼓勵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二十七)對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坡耕地較多的地區,為保護當地糧食生產能力,在不影響生態建設的前提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將部分已經過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坡度為15度至25度之間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也可以將部分配套設施較好的新開發整理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基本農田種植業生產格局,發展經濟作物,但不得破壞耕作條件。土地整理項目應優先安排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使保護區內有效耕地面積不斷增加,質量不斷提高。增加國家對西部地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投入。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繳中央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原則上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全額下撥。把未利用土地開發成草地、園地,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認定能調整為耕地的,可折抵補充耕地指標,按耕地加以保護和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占用耕地的,在保證耕地占補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開墾費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減少審批環節,及時提供並保障經濟建設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在用地報批階段,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耕地占補平衡和征地補償安置能否落實。報批資料可以根據審查的內容相應簡化。征地補償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防止各種搭車收費,同時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繳土地補償費。建設項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鼓勵以招標、拍賣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資項目用地,確屬必需的,經批準,可以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九、實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二十九)在國土資源調查計劃中,優先安排西部地區的調查評價項目,工作經費向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安排西部地區重要礦產資源集中區、國家緊缺礦產和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以及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的基礎地質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區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批準,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國有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勘查或開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鎳、金、銀、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產資源的;在國家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地區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大中型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國有礦山企業經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造或對外合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入股的;國有礦山企業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三十壹)在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運用新技術、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探礦權使用費,第壹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壹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三十二)探礦權人投資勘查獲得具有開采價值的礦產地後,可依法獲得采礦權。允許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
(三十三)積極培育礦業權市場,促進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出讓礦業權的範圍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請批準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等其他方式出讓礦業權。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可以采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采礦權。
(三十四)對於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1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2年的政策。對於外商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享受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營方式中,中方以探礦權、采礦權入股的,其探礦權、采礦權應按規定依法評估確認,合理作價,由中方提供相關的地質成果資料。
十、運用價格和收費機制進行調節
(三十五)深化價格改革,進壹步提高市場調節價格的比重。西部地區部分鐵路運價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航空支線實行浮動票價政策。列入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民族藥價格,委托產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三十六)調整電價和水價,推進汙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改革。積極疏導西部電網電價矛盾,單獨核定西部地區各電網輸配電費用,鼓勵電力生產企業與用戶直接簽訂購電合同,降低用戶電費負擔;適當降低東西部地區之間骨幹電網聯絡線的輸電費用,鼓勵“西電東送”。在統籌考慮合理開發與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優先調整西北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維護成本開支得到合理補償。西部地區城市已建成汙水處理廠而未征收汙水處理費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快開征汙水處理費,已開征的可根據當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收費標準。西部地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出臺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推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三十七)對西部地區新建鐵路和鐵路支線實行特殊運價。根據國務院確定的新路新價政策,對西部地區新建鐵路可以按照償還貸款本息、補償合理經營成本的原則,核定新線特殊運價,以保證西部地區新建鐵路按期償還建設貸款,維持正常生產經營,促進西部地區鐵路建設。進壹步研究西部地區新建鐵路特殊運價與全路統壹運價之間差價的補償方式。對西部地區鐵路支線實行支線特殊運價。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支線特殊運價的定價原則,具體價格水平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定;對具備條件的西部支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賦予鐵路運輸企業壹定的價格自主權。
十壹、擴大外商投資領域
(三十八)外商投資西部地區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環保等基礎產業或基礎設施建設,礦產、旅遊等資源開發,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享受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將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條件變化,及時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及有關措施,擴大西部地區對外開放。
(三十九)擴大西部地區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將外商對銀行、商業零售企業投資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將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並在中外雙方的資格條件上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在法律和有關協議的框架內,優先考慮西部地區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要求。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到西部地區設立經營機構的給予優先許可,對外商在西部地區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和合資保險經紀公司予以優先考慮。對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資旅行社,在資質審查與項目審批方面適當放寬標準。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承諾和有關規定,允許外國會計公司(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壹時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允許其在西部地區設立成員所,鼓勵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設立分所。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優先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律師事務所。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建築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企業並允許外商控股,逐步允許在建築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城市規劃服務領域設立外資企業。逐步允許外商在中外合資鐵路貨運企業、中外合資道路貨運企業中控股,在鐵路貨運、道路貨運領域設立外資企業。
十二、拓寬利用外資渠道
(四十)要制定適用於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上市,內資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並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以中外合資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等管理辦法。
(四十壹)用好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用於西部地區教育、衛生、扶貧、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積極爭取國際多邊、雙邊贈款,優先安排西部地區項目。及時向西部地區介紹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政府對華提供優惠貸款和無償援助的管理模式、申請程序及重點領域。幫助西部地區培養無償援助項目管理人員,完善項目管理,增加項目管理的透明度,確保西部地區及時獲得有關信息。優先支持對西部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長遠意義的環保、農業開發、基礎教育、衛生、水利等領域的項目。
十三、放寬利用外資有關條件
(四十二)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視不同行業適當放寬對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商業項目,經營年限可放寬至40年,比東部地區延長10年;註冊資本可放寬至3000萬元,比東部地區降低2000萬元。在華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向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四十三)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壹般放寬到中方出資比例的120%,外商獨資項目擴大到外方註冊資本的100%。對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項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譽、貸款用於購買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材料及支付國內工程承包費用的,國內銀行向其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銀行獨立評估,自主確定。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
(四十四)對西部地區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建設的壹些項目,允許適當提高項目總投資中利用國外優惠貸款的比例。對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扶貧開發等領域的項目,根據項目的償還能力,從壹般要求國外優惠貸款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提高到最高可達70%,有限制采購采件或貸款機構對貸款比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強利用國外優惠貸款規劃與國家西部地區投資計劃的銜接,對西部開發的重點外資項目,國家在資金上給予支持。
十四、大力發展對外經濟貿易
(四十五)進壹步放寬西部地區企業對外貿易經營權和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標準。降低西部地區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註冊資金由300萬元調整到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註冊資金由200萬元調整到100萬元。私營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按國有、集體生產企業的條件、標準和辦法辦理。西部地區外貿企業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的標準,調整為上年進出口總額達到5000萬美元,或出口額達到3000萬美元。在未設立外經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該地(市)成立壹家國有窗口公司,或指定壹家國有外經貿公司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