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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關於廢止《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等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 國家版權局令

         (第2號)

《國家版權局關於廢止<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等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國家版權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5月8日

  國家版權局關於廢止《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

轉載問題的意見》等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版權局決定,廢止下列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關於向臺灣出版商轉讓版權註意事項的通知》(〔87〕權字第51號 1987年11月13日)

2.《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87〕權字第54號 1987年12月12日)

3.《國家版權局印發<關於當前在對臺文化交流中妥善處理版權問題的報告>和<關於出版臺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88〕權字第8號 1988年2月8日)

4.《關於地方版權管理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88〕權字第26號 1988年5月)

5.《關於大陸與臺、港、澳版權貿易合同審核辦法的通知》(〔88〕權字第51號 1988年11月2日)

6.《關於版權糾紛處理工作的若幹意見》(〔88〕權字第55號 1988年12月27日)

7.《關於當前報刊轉載摘編已發表作品付酬標準的通知》(〔91〕權字第29號 1991年8月27日)

8.《關於執行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雙邊著作權保護條款的通知》(國權〔1992〕7號 1992年2月29日)

9.《關於頒發〈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等三個規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國權〔1993〕41號 1993年8月1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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