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對販賣盜版光碟怎麽處罰 根據《 刑法 》 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 侵犯著作權 情形之壹, 違法所得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 著作權 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與損害 賠償標準 相壹致,賠償範圍是以損失範圍為準的。 知識產權 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其侵權損害表現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方面,而且是以後者為主要的表現形式。 由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業信譽是無形的,其本身也是無價的,因此, 侵權行為 對它不會造成直接的損害。對於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 訴訟 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 委托律師 代理 訴訟而支出的 律師 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範圍。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產權被侵害時,沒有象有形財產權那樣直接表現為財物的毀損或滅失,因而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沒有遭受直接的財產損失,這是片面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的利潤賠償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獲賠償額不能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這不能不說是與忽視 知識產權侵權 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有關。 對於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有關費用問題,在我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上已有反映。例如,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 法規 定,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協議》第45條也涉及到上述費用。 在確定直接損失時,既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也不能將其擴大化。比如,有壹種觀點認為在著作權侵權損害中,被侵權人為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屬於直接損失。應該明確,這裏的“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不是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根據 民事責任 的因果關系原理,這部分費用不屬於直接損失範圍。 並不是說只有販賣涉黃類光碟才會觸犯法律,販賣盜版光碟同樣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同樣觸犯法律範疇,同樣會得到法律的約束與制裁。根據涉案數量的不等程度的不同,會涉及到不等的量刑。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涉及到 刑罰 量刑。所以不可以販賣盜版光碟,不僅侵犯他的著作知識產權更會觸及法律,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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